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我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获得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扶持的财政资助、贷款贴息类项目。
采用以奖代补、落户引导奖励、港资专项、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扶持的项目,以及列入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计划但已因故提前终止项目建设,或者虽未终止但已申请撤销,并将扶持资金退回监管账户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扶持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前海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提前完成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原因和计划验收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不能验收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应当全部收回扶持资金。
第五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
(二)自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建设期内的年度纳税证明;
(五)使用扶持资金进行采购的证明文件;
(六)主要采购合同及发票;
(七)知识产权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市场调查报告等目标成果证明文件;
(八)其他必要的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持协议约定的总体目标和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建设管理的依法合规情况;
(三)财务管理及扶持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情况;
(四)实施单位月度、年度数据材料报送情况及项目材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五)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 验收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根据验收项目的类型与领域遴选不同专家。
验收组成员与项目建设存在利益攸关或者冲突的,应当回避。验收组成员不能正常、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另选成员予以替换。
第八条 验收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质询、实地检查、评议等方式对试点项目实施验收,形成专家意见。
采取集中验收的,同一验收组可以验收同一批的同类型项目。
第九条 项目在验收时达到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合格:
(一)主体一致:
1.验收项目与申报项目一致;
2.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申报单位一致;
(二)财务制度规范:
1.项目单位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2.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项目专门台账;
3.使用扶持资金采购的,证明文件规范、完整;
4.合同、发票等财务凭证合法真实;
(三)依法合规使用扶持资金:
1.使用扶持资金采购的,采购程序规范、价格合理;
2.扶持资金不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3.使用扶持资金支付研发费用的,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40%;
(四)项目投资建设基本完成:
1.项目建设内容与扶持协议基本一致;
2.总体目标基本实现,经济指标达到100%;
3.项目实际投资与评审核定的基本一致:
(1)实际规模总投资不低于评审核定的90%;
(2)实际建设投资不低于评审核定的70%;
(3)实际建设投资不低于实际规模总投资的60%。
第十条 项目在验收时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基本合格:
(一)完成经济指标不低于计划的80%;
(二)实际规模总投资不低于评审核定的70%;
(三)达到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规模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对于规模总投资的细分科目采取以下方式验核:
(一)场地建设、改造与装修费用超出评审核定的部分,不予计入建设总投资;
(二)铺底流动资金超出评审核定的部分,不予计入规模总投资;
(三)前项(一)(二)规定的科目,在评审核定时未纳入预算,但在建设过程中因客观需要实际发生且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可以分别按最高不超过评审核定时规模总投资的10%予以核定;
其他实际发生的但未纳入规模总投资的科目,不予计入实际规模总投资;
(四)其他细分科目可以相互调剂。
第十二条 对于扶持协议约定的技术指标与质量指标,验收组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合理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考核指标实际值,如果各文件内容不统一或者部分数值不符合验收要求,以验收组实际测算值为准。
第十四条 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类。达不到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专家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意见和验收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验收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收到验收报告后,应当在内设部门内征求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及根据程序审核无异议的,前海管理局应根据验收报告出具验收通过或者不通过的结论。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出具验收通过结论,并批复项目实施单位,通知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的尾款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验收基本合格的,在项目单位完成除经济指标和规模总投资指标之外的其他整改措施后,前海管理局可以出具验收通过结论,批复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对合格与基本合格类项目,其实际规模总投资与核定的规模总投资不符的,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出具验收不通过结论,并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继续建设。整改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延长到12个月。
项目单位应当在整改期结束后1个月内依照上述程序向前海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终止试点资格,退还已使用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试点资格,退还已使用的扶持资金:
(一)本指引第二条规定无需验收的项目单位,拒不履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扶持协议约定的义务,多次不报送数据,拒绝接受检查、核查与审计监督等,情节严重;
(二)违反本指引第三条规定,逾期未申请验收,经前海管理局两次口头通知和一次书面警告后仍不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1年。《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验收的内容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