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财企〔2008〕15号)
各区财政局、交通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公交专营企业:
《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特区内外公交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试行方案。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政策。
一、公交财政补贴原则
实施公交财政补贴政策是落实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的具体措施。通过财政补贴,保障公交企业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交行业稳定与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平价和相对优质的公交服务。
公交财政补贴的原则是:坚持平衡公交行业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原则;坚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平价、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原则;坚持财政补贴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公交财政补贴制度
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单项补贴之和+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
(一)单项补贴。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降低等事项设置单项补贴。
(二)投资回报调节。设置公交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为6%,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低于6%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企业成本利润率上升至6%的水平。投资回报调节为正,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增加。此时:
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
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高于6%时,超额利润部分的30%留给企业发展,另7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将来以丰补歉,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投资回报调节为负,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减少。此时:
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70%
(三)服务质量调节。当公交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各项补贴,服务质量调节为零。当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服务质量调节为负,此时:
服务质量调节=挂钩比例×6%×规制成本×考核得分与标准分的差异
挂钩比例是指在6%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中,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挂钩比例为30%。
服务质量考核的重点是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水平。
可选取乘客满意率、行车安全率、线路覆盖率、车型配置、人车比率等作为指标,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评分方法、挂钩补贴方式等,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在2008年4月前制定。
三、公交财政补贴的监管──成本规制
对公交行业实施成本规制,控制公交成本不合理上涨,是财政补贴的基础,也是财政补贴监管的核心。
公交运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柴油燃料费、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它直接费用等项目。对这些成本项目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控制成本与调动企业降低成本积极性的关系,处理好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的关系,处理好业内成本与业外成本的关系。同时成本规制方法应当简单明晰,具体如下:
(一)合理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
第一,人均工资标准值。人均工资标准值取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① 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或本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0%。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年度或本年度深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工种工资指导价平均值的130%。
第二,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国家和我市有计提规定的,按规定的计提比例确定标准值。企业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不得超规模或超过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购置车辆。
第三,柴油燃料用量原则上按照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水平确定标准。职工人数,原则上按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人车比确定标准。管理费率原则上按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管理费率确定标准。公交企业三年平均水平逐年调整,同时适当考虑政策变化对成本造成的突发性影响(下同)。
第四,营运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费等与公交运营里程相关且受物价变动影响较大的直接费用,以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制年CPI指数上升或下降影响。
第五,财务费用。专营企业应当有足够资产投入公交营运,企业购置营运车辆的合理融资成本可进入规制成本,但融资规模应适当,融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公交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使用劳动生产力增长率的一半来核定企业因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
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劳动生产力增长率×成本×0.5
(二)适当设置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
柴油燃料用量、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允许在标准值上下5%范围内浮动。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浮动范围下限计入规制成本。主要成本项目金额降到限额以下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三)为简化计算,目前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他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四)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入公用事业运营成本的费用,由公交企业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如: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等。
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
提供公交服务属各区政府公共服务,本应由各区负担相关费用。但为推进特区内外一体化进程,公交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50%,各区及光明新区按常住人口比例承担其余50%。
五、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的操作
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操作程序如下:
(一)年初,财政部门测算全年补贴金额,列入财政预算。
(二)年中,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核算单项补贴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交通主管部门对公交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考核。
(三)年末,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公交补贴实际支出情况结清与公交补贴相关的应收和应缴款项。
(四)下年年初,财政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年实际经营成本进行规制,核定规制成本。同时,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挂钩补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