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规〔2017〕7号)

深交规〔2017〕7号

各相关公交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7〕3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2019年我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燃油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含节能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下同,以下简称新能源运营补助)分配以及发放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正常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国家燃油补助对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辆以及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辆(以下合称燃油公交车)。

  新能源运营补助对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 国家燃油补助和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按年度对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公交企业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各公交企业2015年-2019年新增及更换比重每年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2015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当达到40%,2016年-2019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的比重应当达到100%。

  第五条 公交企业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与公交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助资格挂钩,对于2016年-2019年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公交企业,扣除其未完成考核目标年度的国家燃油补助中的涨价补助部分。

  第六条 国家燃油补助和新能源运营补助按照年度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公交企业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燃油公交车及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车辆信息上报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于规定时间内对公交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后报送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三)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要求遵照《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未按期申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公交企业,不予拨付相关补助。

  第七条 我市国家燃油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年初预拨及年度清算的方式,具体拨付金额及次数以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

  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指标后,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及时通报并下达资金指标给市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指标后,应当及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制定各公交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划拨相关补助资金。同时,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公交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及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公交企业国家燃油补助拨付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交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总额=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

  第九条 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下同)补贴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补贴=年度费改税补助单车补贴+年度涨价补助单车补贴。其中:

  (一)2015年至2019年年度费改税补助单车补贴=2013年(基准年)费改税单车补贴=2013年费改税补助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

  (二)2015年至2019年年度涨价补助单车补贴=2013年涨价补助单车补贴*(1-递减系数)=(2013年涨价补助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标车总数)*(1-递减系数);

  (三)根据《通知》规定,2015年-2019年各年度补助总额及递减系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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