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地税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重新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所属期)起,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详见下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生效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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