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四上”企业入库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入库标准

  1.工业:年主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2.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3.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4.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5.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

  6.房地产: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7.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其它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申报材料

  共同材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其它材料:

  1、工业企业

  (1)利润表[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

  (2)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

  (5)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6)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改革(经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批发业企业

  (1)利润表[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

  (2)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零售业企业

  (1)利润表[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

  (2)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1)利润表[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

  (2)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5、建筑业企业

  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房地产企业

  (1)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证照经营范围前三项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或其它证明材料。

  7、服务业企业

  (1)利润表[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

  (2)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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