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的公告

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的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和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

  我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深圳东方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日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现就申请方式及流程公告如下:

  一、社会组织通过深圳市电子政务系统在网上向我局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

  二、预审通过后,我局将随机分配其中1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和被审计的社会组织;

  四、社会组织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的费用由我局承担,被审计的社会组织按照审计的要求应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及时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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