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认定登记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合同各方当事人为境内的,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由受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境内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应由委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上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且未享受过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可申请技术合同项目资助。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上年度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且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可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
五、职称评价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六、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