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洪财办〔2020〕20号)

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在我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发〔2019〕1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指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组织评价机构的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组织评价机构是指聘用第三方机构的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招标

第三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3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的选用应按规定采取政府招标的方式,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对一些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南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中标第三方机构建档并签订《南昌市财政绩效评价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负责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管理,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组织评价机构选用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随机抽签方式:对中标的第三方机构按招标时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编号,根据评价项目在中标第三方机构中随机抽取并登记备案。已抽取的第三方机构不参加以后的抽签直至所有中标机构均被抽取后再进行第二轮抽签。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能参加第二轮抽签,直至其完成评价工作方可再次参加抽签。上一轮被抽取但因自身原因不接受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能参加第二轮的抽签。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评价人员在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价的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委派。

(三)第三者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组织评价机构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组织评价机构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八条 组织评价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保障第三方机构评价队伍工作质量。

(一)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1.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抽查复核。日常考核是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的服务质量、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考核;抽查复核是对第三方机构完成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其评价内容的科学性、审核程序的完整性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内容。

2.日常考核、抽查复核不合格的,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给予评价费用10%-100%的扣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将终止其绩效评价项目服务资格:

1.有两次不接受评价任务的或日常考核两次为不合格的。

2.抽查复核考核中两个项目不合格的。

3.与被评价单位串通舞弊或利用评价工作从被评价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隐瞒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5.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6.拒绝接受市财政局绩效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履行项目评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三)第三方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将终止其绩效评价项目服务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产生严重后果。

2.评价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程,程序不到位,有重大差错,出具的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3.泄露国家机密和被评价部门(单位)商业秘密。

4.其他工作失误给组织评价机构或被评价部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5.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组织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授意第三方机构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支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其他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强且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价。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评价结果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归档四个阶段。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下达通知、组织实施、撰写报告、提交审核、档案整理八项程序。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价依据,制订详细的评价方案。

第十三条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组织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总体情况,并负责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也应及时向组织评价机构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疑点情况和问题,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评价复核制度。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评价记录认真复核,项目负责人对整体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做好评价资料的保管。项目评价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工作底稿、评价记录等资料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的付费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付费金额包含评价项目时发生的全部费用,支付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委托方每半年对已完成的委托项目进行付费。

第十七条 财政评价付费主要依据项目的市级财政实际支出数确定基本付费额,如项目实际支出数超过预算批复数,则以预算批复数为依据确定基本付费额。确定基本付费额后,再根据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抽查点数等因素增加系数,付费计算公式为:绩效评价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系数)。

(一)基本付费额计算标准参照《江西省评估收费标准》八折执行,具体费率如下:

1.计费额度100万元(含)以下,差额计费率为10‰;

2.计费额度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差额计费率为4.5‰;

3.计费额度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差额计费率为1.2‰;

4.计费额度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差额计费率为0.8‰;

5.计费额度10000万元以上至100000万元(含),差额计费率为0.15‰;

6.计费额度100000万元以上,差额计费率为0.1‰。

(二)系数调整部分付费金额标准如下:

1.项目评价时考核指标体系达3(含)个以上的,基本付费系数增加0.1。

2.项目实地抽查点数分档执行付费系数,最高增加值不超过0.2。

①项目实地点数少于50(含)的,无系数,但抽查点数不得少于15个,总数不足15个的必须全覆盖;

②项目实地点数在50以上200(含)以下的,抽点达1/4(含)以上的付费系数增加0.1;抽查点增加1/4,付费系数增加0.1;

③项目实地点数在200至500(含)之间的,抽点达1/5(含)以上的付费系数增加0.1;抽查点增加1/5,付费系数增加0.1;

④项目实地点数在500至800(含)之间的,抽点达1/6(含)以上的付费系数增加0.1;抽查点增加1/6,付费系数增加0.1;

⑤项目实地点数在800至1000(含)之间的,抽点达1/8(含)以上的付费系数增加0.1;抽查点增加1/8,付费系数增加0.1;

⑥项目实地点数在1000以上的,抽点达1/10(含)以上的付费系数增加0.1;抽查点增加1/10,付费系数增加0.1。

第十八条 除项目事后绩效评价按资金支出数付费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论证、绩效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目标、事中监控、项目事后评价、部门整体评价)等业务,按第三方人员技术职称标准付费,领队人员须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资质的,600元/人/天;具有中级职称的,500元/人/天;初级职称及以下的,300元/人/天,具体的服务时间、人员以市财政局绩效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机构工作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财政绩效业务按成本分析一事一议,相关付费标准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洪财绩〔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