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支持深圳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内涵】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能力提升、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目标明确、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申报指南或操作规程,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二)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中期专项资金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根据政策要求和目标设立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延续、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三)建立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项目档案,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追回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

  (六)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单位、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资金信息公开,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为: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或申报事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履行项目批复或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审和绩效评价,实行档案资料全过程管理。

  (二)专业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制定具体项目评审和管理办法,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申请对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等。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为红牌。

  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向:

  (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三)生态环境技术发展。

  (四)生态环境能力提升。

  (五)根据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要求而开展的生态环境领域专项工作。

  第九条【负面清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楼堂馆所建设、修缮,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三)已取得深圳市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并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报控制数及已完成立项审批的项目情况,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应项目,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申报单位为财政拨款单位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其将项目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申报单位为非财政拨款单位的,项目编入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初预算。

  (四)市人大审议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预算草案后,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

  (五)因应急需要或者突发情况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年中安排的项目,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年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报单位为财政拨款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申报单位部门预算、市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扶持计划后,申报单位按扶持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

  (二)申报单位为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生态环境部门预算后,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程序】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对于通过形式审查和立项评审的项目,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纳入项目库,并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和向社会公示,存在异议且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其从项目库中剔除。项目库管理试行项目信息动态更新管理机制,项目入库后三年内未再次获得专项资金审核的将自动清退。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分配结果、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完成绩效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责令整改、撤项等处理措施,依照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违规处罚】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专项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和专家违规处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验收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专项资金损失等不利后果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约定追究专业机构相应责任。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违规处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管理费用】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市生态环境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