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资助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审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审计办法.docx
2、关于《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审计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


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资助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申请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申请单位进行审计适用以下程序:

(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计对象、时间和要求,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拟定审计计划;

(二)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依据等;

(三)审计对象在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交与审计相关的财务资料;

(四)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被审单位在正式审计报告签发日期后发生的费用收支,不再纳入该项目经费审定范围;

(五)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作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作出资助决策的参考;对已认定为项目经费支出内容的相关财务资料,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盖章、标记等方式进行标识。

第四条 对高端体育赛事审计,其经费支出开始时间自审计对象申请资助的赛事项目筹备期起,至收尾期结束。

对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其经费支出开始时间原则上以审计对象参加职业联赛起止时间为中间时间段,前后追溯至职业联赛筹备阶段和职业联赛总结阶段。如果审计对象没有参加职业联赛的,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确认;没有协议约定的以自然年的起止时间为审计时间。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职业联赛取消或延期且当年未纳入深圳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审计对象的审计时间可以前溯至取消或延期赛季的筹备阶段。

第五条 对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申报材料;

(二)各级财政的资助情况;

(三)申报项目的收支情况;

(四)申请单位及法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五)关联交易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第六条 纳入高端体育赛事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赛事申办费:指赛事单位为承办赛事支付给IP方、主办单位和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费用;

(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出场费、报酬、奖金等;

(三)场地租金:指赛事筹备和举办期间租赁使用场馆、场地和会议室的租金;

(四)赛场搭建费:指比赛场地搭建和布置费;

(五)场外搭建费:指场外活动场地搭建和布置费;

(六)设备租金:指赛事筹备和举办期间发生的,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租金(包括竞赛器材设备、电子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七)媒体宣传费:指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进行活动宣传报道的费用;

(八)差旅费: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往返参赛城市,以及主办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申办、筹备和举办赛事发生的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

(九)住宿费: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比赛期间入住宾馆、旅店的费用,以及主办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申办、筹备、举办赛事入住宾馆、旅店的费用;

(十)市内交通费: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主办单位和指导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乘坐城市交通工具和包车费用;

(十一)餐饮费: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主办单位和指导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申办、筹备赛事和比赛期间的伙食费和餐费;

(十二)体育用品:指为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购置的运动竞赛器材、赛事装备和运动服装等;

(十三)物料费:指赛事的宣传画册、秩序册、导引图、工作牌、易拉宝和纪念徽章等制作费;

(十四)策划设计费:指委托其他单位为赛事各类活动策划设计支付的费用;

(十五)安保费用:指维持比赛秩序所支付的安保人员及安保设施费用;

(十六)劳务费:指支付给志愿者、翻译、搬运、礼仪、主持人、媒体记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劳务支出;

(十七)奖金:指给予优秀运动员的各种奖金(包括奖杯、奖品等);

(十八)医疗费:指比赛期间所造成的创伤而支付的治疗费用;

(十九)音像制作费:指拍摄制作赛事宣传片视频等费用;

(二十)保险费:指保障比赛顺利实施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二十一)咨询服务费:指为赛事提供咨询技术顾问服务的费用;

(二十二)办公支出:指举办赛事临时产生的工资、福利、补贴、办公室租金、水电、物业费、办公费、差旅费等日常支出,列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第七条 纳入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联赛申办费、报名费等:指审计对象为参加比赛支付给单项体育组织、协会等的相关费用;

(二)运动员和教练员薪酬、津贴、补贴、转会费、运动员租借费等;其中转会费指运动员在协议期或注册有限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项体育组织、协会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变更注册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租借费指审计对象向其他职业体育俱乐部租借运动员所产生的费用;

(三)训练基地:训练场馆场地租赁、建设和改造、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医疗康复设施等;

(四)专项器材: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训练耗材、参赛器材、体育科技设备等的购置和租赁;

(五)比赛场租:比赛场地租金;

(六)赛场搭建:赛场搭建费、场外搭建费;

(七)媒体宣传费、策划设计费、咨询服务费;

(八)安保费用、劳务费用;

(九)差旅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裁判员、运动员各种奖金(包括奖杯、奖品等);

(十一)医疗费、保险费;

(十二)餐饮费:指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的伙食费和餐费;

(十三)物料费:宣传画册、导引图、工作牌、易拉宝和纪念徽章等制作费用;

(十四)体育用品:指为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购置的运动竞赛器材、赛事装备和运动服装等;

(十五)音像制作费:指拍摄制作俱乐部宣传片视频等费用;

(十六)行政人员管理费用:行政人员的办公用品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室租金、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折旧费等管理费用。

第八条 不纳入高端体育赛事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在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津贴、补贴等;

(二)在职人员办公室租金、水电、物业费、办公费及和赛事无关的差旅费等日常开支;

(三)礼品;

(四)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得全额费用化列支,可根据配比性核算原则合理的折旧或摊销额列支;

(六)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承办单位性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认定及核算;

(七)娱乐、观光、旅游、纪念品等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不纳入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礼品;

(二)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得全额费用化列支,可根据配比性核算原则合理的折旧或摊销额列支;

(四)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承办单位性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认定及核算;

(五)娱乐、观光、旅游、纪念品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 审计对象存在关联交易时,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关联交易价格应按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审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第三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对象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至三十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