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指南
(2020年修改版)
一、申请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分类登记和存档,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确认合同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当事人可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为我市唯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工作。
二、认定依据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发科政字〔2000〕063号;
(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
(三)《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 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圳市地税局、市科学技术局,深地税发〔2003〕348号;
(四)《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税局,2012年10号;
(五)《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97号;
(六)《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16〕36号。
三、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认定登记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登记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合同各方当事人为境内的,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由受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留存备查。
境内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应由委托方进行认定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上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且未享受过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可申请技术合同项目资助。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上年度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且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可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
(五)职称评价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 万元或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 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 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六)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
根据《技术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要求,以下四种类型技术合同可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三)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要求,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也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按技术服务合同予以登记:
1.技术中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五、登记类别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以下两种登记类别分别给予出具相应的认定登记证明:
(一)登记类别为免征流转税,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申请,出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二)登记类别为其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均可以申请,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同一份技术合同只可以选择一种登记类别,不可同时以及重复申请。
六、办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包括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二)应由卖方申请认定登记,涉外合同,且外方为卖方的,可由买方申请认定登记;
卖方是指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或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等;
买方是指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属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等;
(三)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依法已经生效并在有效期内,签署齐全,包括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日期;
(四)合同应主体清楚、标的明确、金额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章清晰,内容不明确、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面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七、办理方式
主要提供以下两种办理方式:
(一)现场办理方式,申请人现场提交或者邮寄书面合
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如有),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线下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
(二)网上办理方式,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上传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扫描件(PDF格式),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线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
八、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登录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业务系统(网址为:http://www.szjssc.org.cn/),在线填报技术合同项目信息并提交。
(二)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按以下两种办理方式之一进行提交:
1.通过现场办理时,需提交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文本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合同的封面(无受理编号)和封底(无登记编号)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材料提交后,符合收件条件的,由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合同封面上手工加盖红色受理编号,经认定登记的,再在合同封底加盖蓝色登记编号;
2.通过网上办理时,需在业务系统上传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扫描件,经认定登记的,需另现场提交或者邮寄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文本一式一份(以下同),其中,合同的封面(系统已生成受理编号)和封底(系统已生成登记编号)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加装到书面合同文本;
(三)视不同情况,申请人还需补充以下材料:
1.非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合同的书面授权证明;
2.涉外合同需提交中文合同或者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书面承诺与原外文合同表述一致的承诺说明(均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申报,并附上相应的财务收入说明(盖财务专用章);
3.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需附上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现场办理时,验原件)或者原件扫描件(网上办理时),合同条款需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4.涉及提成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月、季度或年度)的技术合同,按实际发生金额填报,并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盖财务专用章);
5.涉及人力资源外包的技术开发项目,除合同(包括框架协议书)外,需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盖财务专用章)、所开发项目内容情况及人工时计算说明;
6.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在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需附上此前已认定登记的相关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原件;
7.合同中涉及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者,需附上详细费用清单(盖财务专用章),列清不属于技术性收入部分的合同价款;
8. 对于合同内容有不明晰、不完整,有关附件不齐全的,或者申请材料存疑时,需按要求补充相应的材料。
以上补充材料如有,参照“(二)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中的提交方式进行提交,一式一份。
(四)注意事项:
1.材料装订要求:纸质申请材料需装订成一册,装订顺序如下:合同封面、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补充材料以及合同封底(合同封底有文字的那面需朝外),其中,合同的封面和封底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为避免材料遗失、缺损,申请人不能只使用塑料夹、回形针或者长尾夹等简单固定纸质申请材料,需用订书机左侧装订(至少两个订书钉,均匀分布),或者胶装(资料太厚时);
2.合同格式要求: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可在业务系统的“工作助理”自行下载打印),采用其他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合同存档要求:提交至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存档的应为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涉及提成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首次申请认定登记时,应提交原件,后续再申请认定登记时可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存档;
4.合同规范要求:申请人为法人的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5.补充材料要求:申请人为法人的补充材料,需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补充材料,需加盖组织的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补充材料,需签名并按手印;已按照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补充材料不受此项要求限制;
6.材料一致要求: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务必保持一致。
九、办理机构
(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办理时间:全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三)咨询电话:0755-83699113,罗先生;
(四)现场受理或者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深圳科技大厦1017室;
(五)业务系统网址:http://www.szjssc.org.cn/。
十、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方式:
申请人网上填报合同项目信息并提交→申请人现场提交或者邮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线下核查→申请人取回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经认定登记的,可领取相应的纸质认定登记证明。
2. 网上办理方式:
申请人网上填报合同项目信息、上传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扫描件并提交→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线上核查→经认定登记的,申请人现场提交或者邮寄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相应的电子认定登记证明。
十一、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异议
对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可向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请复核。
十四、年审
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每年4月1日之前,申请人应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年审一次,确保用户账号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