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城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城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惠城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下称“住所”)地址,作为住所办理商事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惠城区行政区域内集群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为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登记机关”)。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惠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以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定的托管合同为依据,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可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四条 托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惠城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二)企业类型为会计师事务所,或经区级以上部门认定或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运营企业,或设立1年以上的有企业代理服务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且房屋产权性质不属于住宅、军队房产或者医院、学校、教堂、车库等公益性用房;

  (四)申请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本办法实施前开办的托管企业可以继续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托管企业设立或增设“集群企业住所托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除提交相关登记规范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增设“集群企业住所托管”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标明面积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登记机关,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孵化载体运营企业提供经区及以上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文件,代理记账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六条  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九条  集群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及加盖托管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集群企业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商事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的。

  第十一条  集群企业在惠城区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中加注“(集群注册、一照多址)”。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群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企业住所变更的;

  (二)企业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住所被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

  第十三条  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住所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六条  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自愿委托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

  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登记机关通过托管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应当制定集群企业管理制度和细则,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五)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托管企业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告知并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者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报登记机关,并协助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

  第二十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登记机关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托管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协会组织等门户网站公示集群企业相关信息,包括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许可信息、联络情况等。公示网站网址应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1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书面报送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企业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登记机关依法将该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络而被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企业,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二十四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商事主体联络员信息的;

  (三)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四)托管企业建立集群企业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的;

  (六)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七)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企业管理,或串通集群企业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八)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符合第二十三条情形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七条 鼓励托管企业成立集群注册托管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制定集群注册托管服务行业规范、集群企业托管业务规程、托管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明确托管企业、集群企业的权利义务;对集群注册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协调解决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对违法失信的托管企业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鼓励托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规范和业务规程,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链接:印发惠城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c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