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深龙华府办规〔202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本措施第八条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提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
(一)医疗器械研发支持
对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创新药研发支持
对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企业注册在龙华区以后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助。
1.对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200万元;近三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2.对第2-3类新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80万元;近三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创新医疗器械、新药等急需技术服务平台。对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上级资助金额的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每年资助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家。
(二)对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区内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鼓励市场主体(非代理机构)购买生命健康初创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区内首购经龙华区认定并列入《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的龙华区初创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审计,给予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建设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件除达到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生命健康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重达70%及以上”),连续3年每年经审计后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对入驻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房租资助,每家企业最长资助3年。
每年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不超过3家。
第八条 支持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
(一)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命健康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生命健康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第九条 推动优质企业集聚
(一)对本措施发布后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本措施发布后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获得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获得第2-3类新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经认定通过,在龙华区举办的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一年内落户龙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估确有产业化潜力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污废处理费用补贴
对生命健康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企业每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分批资助的,按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我区(本措施第八条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违反承诺的,须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科技创新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提及的评审、认定、评估、审计、年度考核等均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