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规〔2020〕2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龙华府规〔2020〕2号)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引导龙华区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营绩效,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建设高质量发展主力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以下简称“区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区质量奖设两个奖项,分别为龙华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和龙华区质量进步奖(以下简称“质量进步奖”),其中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龙华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龙华区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四条  区质量奖评审频次原则上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一致。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不超过4家,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和组织不超过6家。

  第五条  建立与龙华区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收取申请单位任何费用,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区政府决策程序,以自主创新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适当考虑行业和区域分布,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确定获奖单位。

  区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评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质量奖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区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区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提请审定拟奖名单。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区质量奖工作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区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区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区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每次评定工作开始前,评审机构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库中推荐若干评审员,评审员名单交由秘书处审定后,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报区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组织资格,运营3年以上;

  (二)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三)近1年内没有因重大案件被各行政执法机关处罚,重大案件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被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

  (四)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记录;

  (五)申报单位应符合政府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区质量奖评定的依据。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以及龙华区质量工作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为保证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评委会秘书处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工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组织等评审指南。

  第十五条  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总分为500分,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评分不得低于250分,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评分不得低于200分。

  第十六条  区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次区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四)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秘书处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提出区质量奖候选名单,报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企业、组织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材料,秘书处进行书面审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龙华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获得“龙华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龙华区质量进步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区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有下列情况相关的评审员,以及与评委会、秘书处、评审机构等机构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为质量奖参评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该参评单位的评审员;

  (二)评审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担任本届参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本款所称近亲属,包括工作人员、评审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三)评审员所在单位与参评单位有业务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质量奖公平公正评审的。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向全区推广、宣传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全区企业或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区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2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或质量进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再次参评质量奖,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称号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区质量奖由区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质量奖荣誉,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