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1〕7 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 

深光府规〔2021〕7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4 月 26 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文化及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 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进文 旅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或旅游产业(属统计部门 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 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第二章 培育产业主体 

第三条 培育中小微企业发展动能。对新落户“四上”文化 企业,或者入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或社 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 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第四条 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一)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按迁入 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 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二)企业规模提升奖励。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文化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 50 万元。 

第五条 培育示范引领龙头。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 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上年度获评为 “深圳文化企业 100 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集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 获本措施资助的 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市场拓展 

第八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 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 下简称文博会)。举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举办文旅产业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 可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实体书店。 (一)对在光明区内新开办或升级改造的实体书店,按书店 设计、装修等费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二)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 入100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书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在光明区内运营 1 年以上的实体书店,营业面积200-5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奖励;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此项资助不能与本条第(二)款在同一年度内申请。 (四)对于公共书吧,根据书吧实际经营面积等条件,给予运营扶持。一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60万元运营扶持;二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40万元运营扶持;三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20万元运营扶持。 

第五章 打造媒体融合基地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 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基地)自行吸引融媒体上下游及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20%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120万元奖励。 

第六章 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第十五条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升级改造景区旅游设备, 按照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餐饮服务、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景区智慧化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含光明区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市级(含)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并获评纳入旅游商品名录(或获得相应奖励及名次)的,给予参选单位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七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

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 给予差额奖励。已享受本措施“支持景区改造升级”资助的,给予差额奖励。 已享受《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高品 质酒店建设”资助的星级旅游饭店不可申请本条奖励。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点)评定奖励。 (一)支持旅游景区(点)提升发展能级。首次获得国家3A、4A、5A 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 元、300万元、500万元。 (二)支持发展特色旅游景区(点)。首次获评国家、省、 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同一景区(点)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九条 对总部设在光明区,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 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单位和项目,按照所 获资助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 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 计认定支出的50%。本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中除条款有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申请举办文化和旅 游产业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 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 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推动体育产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发展,根据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 体育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四上”体育企业,按迁 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 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体育企业,按照区统 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 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五条 企业房租补贴。对入驻经市级以上体育产业主管部 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或满足 本措施第三条落户规定的新落户企业,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三年。 

第六条 支持体育科技项目产业化。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体育企业,按上 年度研发费用3%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发展电子竞技俱乐部。 (一)俱乐部落户奖励。对新入驻的电竞一线俱乐部(上年 度“体坛加”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 二十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积分排行榜前二十名)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俱乐部参赛奖励。俱乐部参加奖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国际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参加奖金总额超过300万元(含) 的全国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加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获得冠军、 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加其他 各类型区域性赛事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10万元、 5万元、3万元。每家俱乐部每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已享 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三)俱乐部房租扶持。对新落户光明区的电竞俱乐部给予 首三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措施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支持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企业。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打造品牌赛事活动 

第十条 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其中: (一)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 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参照 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 措施》中关于一类、二类项目的划分方法,下同)最高 500万元、 200万元资助。 (二)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 办赛经费 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300万元、100万元 资助。(三)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 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四)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光明区政府审定后,按实际办赛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最多不超过三年。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 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光明区举办的高端电竞赛事,按实际办赛经 费50%给予支持。其中,举办奖金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全国电子 竞技次级职业大赛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的,最高资助100万 元;举办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的,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二条 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的国家队运动训练项目,给予每年5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经光 明区政府审定的国内外体育俱乐部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合作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 要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 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章 鼓励建设体育场馆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 本在光明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 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体育场馆,已运营一年以上的,按项目实际 总投资额 30%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一)建筑规模在 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不含) 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 (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二)建筑规模在5000 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不 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10000 平方米(含)—20000平 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 3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或 建筑规模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30%一次性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第六章 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省、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不含 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体育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或 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 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 计认定支出的50%。本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除条款有规定的项目,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申请举办体育赛事活 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园区招商 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条件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光明区文化产业园 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光明区政府认定,集聚 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 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 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 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 

第四条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评审、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 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 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 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园区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 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 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注册地在光明区的法人单 位,且已规范运营2年以上; (五)取得区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六)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已入驻文化产业研 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10家,且已入驻文化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单 位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应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和总建筑面积的50%(含)以上; 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权利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 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在 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七)存在明确物理边界且为同一业主所有或由同一主体运 营的两栋及以上相邻楼宇,不能拆分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 

第七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 园区、基地、集聚区的,直接认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年度集中评审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园区管理单位可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三)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三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园区运营和发展策划书(需包含园区产业规划、空间 功能规划、投资收入分析、中长期发展目标、园区管理运营机制 文件、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保障措施);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名录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清单;(八)土地、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备案、验收或复核 证明文件,以及取得发改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 明;(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自收文日起10个工作日 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 补齐的材料。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 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 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综合各部 门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四)对符合办法规定,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确定为“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审定名单,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 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光明区政府授予“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 面:(一)园区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各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和办法;(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 析报告情况; (八)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园区经营管理情况,或报送情 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 真实的;(三)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的。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需限期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的;(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 予警示的。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称号,三 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 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 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光明区文化广 电旅游体育局。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将撤销其文化产 业园区称号: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三)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园区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应向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