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长期目标,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家、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四)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且必须已实施完成,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除本措施奖励类第(二)(三)款外,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附件1)。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资助:
1.《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2.受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完成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标准
第四条【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方面
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智能化控制节能、生产工艺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对已获得市级电机(含变压器)能效提升补贴的项目配套补贴,主要包括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和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项目,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林业剩余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通信基站备用电源、储能、移动充电、风光互补路灯和其他领域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六)支持绿色制造项目
对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公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及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包括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等为核心的绿色制造体系项目,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水平衡、电平衡等项目。
(八)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
(九)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五条【资金支持方式】
本资金支持措施采取资助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资助类支持标准】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循环经济方面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污染防治方面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水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单个项目以上技术服务费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奖励类支持标准】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示范试点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同系列产品作为一个产品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工信部审核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附件2)。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方面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节水量审核报告(限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新建项目应包含与传统项目对比,改造类项目应以改造前后数据进行对比)。
(五)电机能效提升项目需要提供《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市发改委、财政委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及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二(加盖公章)。
(六)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项目需提供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和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项目需要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拨付等文件。
(七)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等项目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
(八)计入项目实际投资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原始单据、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九条【相关程序】
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管理与监督等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名词解释】
本措施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措施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措施所指的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和评估、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节能量按等价值计算,以标准煤为单位。
本措施所指的节能减排项目实际投资额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产投资。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1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坪山区各行业的单位产值能耗指标
2.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申请表
3.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
链接: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坪山区人民政府 (szps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