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VIE架构的财、税、法正确姿势——以“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为基

拆除VIE架构的财、税、法正确姿势——以“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为基


在中概股不断回归的大背景下,拆除VIE架构成为财、税、法专业热门且具有高难度的话题。从姜新录老师“陇上税语”读到中国税务部于2022年3月18日刊登了的专业文章“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就拆除VIE境内、境外财税处理进行了释解,引人深思、予人启发。笔者受益匪浅,并拟在受该文启发的基础上,对有关细节深入研讨。

一、涉拆除VIE的交易结构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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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一文内容

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 

作者:高金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对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的政策支持,不少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希望回归境内上市。为满足合规要求,一些境外上市公司曾搭建了VIE架构。但在寻求回归境内上市之路上,拆除VIE架构往往是关键一步。通常情况下,VIE架构的拆除较为复杂,步骤较多。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在拆除VIE架构时,应当仔细梳理业务步骤、分析交易实质,考虑各项业务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合理确定计税基础。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6月,A公司以23亿元人民币在境外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并通过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吸收合并了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和B公司及二者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B公司存在如下VIE架构:B公司直接持有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称“WFOE”)100%股权,WFOE通过与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对C公司进行协议控制。假设B公司除了控制WFOE外,无自身经营业务也无其他经营实体;WFOE除了协议控制C公司外,无自身经营业务也无其他经营实体。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合并协议》,本次收购价格为2.75美元/股,假定购买日B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6884.55万美元(包含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下同),由此确定的收购总价款约为36884.5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亿元。同时,作为上述交易的先决条件,A公司将在合并交割前,以双方事先约定的对价(支付名义价格,假定其为1万元人民币)完成对C公司100%股权的收购。也就是说,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与A公司以名义价格合并收购C公司,这两项交易互为前提。收购完成后,B公司从纽交所退市并在海外注销,WFOE和境外甲公司也将清算。最终,A公司控制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收购前后的股权架构如图所示。

会计处理

梳理整个交易路径可以发现,A公司通过设立境外SPV甲公司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与A公司收购国内经营实体C公司为一揽子交易,A公司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

由于A公司、B公司及二者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收购B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

1.A公司用23亿元人民币在境外设立SPV甲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23亿元

  贷:银行存款 23亿元

2.甲公司吸收合并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假设B公司的负债为0。

借:资产 23 亿元

  贷:银行存款 23亿元

3.A公司购买国内经营实体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4.解除WFOE公司和C公司的协议控制关系。

解除WFOE对C公司的协议控制时,B公司的合并范围不再包括C公司。此时,甲公司在吸收合并B公司时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已经扣除了C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这样的收购设计安排,使甲公司成为A公司收购B公司的“通道”。形式上,A公司以实际价格23亿元收购B公司、以名义价格1万元收购C公司;实质上,A公司以付出实际价格23亿元为代价,获得了C公司的100%股权。当清算甲公司时,A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投资转记为对C公司的投资。

A公司对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的私有化成本,就是买入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的成本。因此,需要将A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成本转作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成本,以充分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3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23亿元

假设A公司的收购总价款大于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看,由于A公司收购B公司和C公司属于一揽子交易,A公司应从整个交易角度来确认商誉,将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合并总成本23.0001亿元人民币(境外支付23亿元、境内支付1万元)与收购对象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不是将交易分割为甲公司收购B公司、A公司收购C公司来分别确认商誉。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最终方控制且该控制是非暂时性的,则A公司收购B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出资23亿元成立境外甲公司,A公司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3亿元。

甲公司吸收合并境外上市公司B公司,以现金23亿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然后注销B公司,甲持有WFOE全部股权。此时,B公司原股东涉及间接处置境内WFOE股权的业务,应综合考虑B公司原股东在我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有住所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或非居民个人)、相关税收协定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税务处理。B公司注销时,B公司的账面资产和负债将转为甲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由于B公司除了控制WFOE外,无自身经营业务、无其他经营实体、无负债。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资产主要是WFOE的全部股权,计税基础为收购价款23亿元。

根据《合并协议》,A公司出资1万元收购C公司100%股权。同时,WFOE与C公司终止控制协议。终止控制协议后,WFOE可以注销清算,A公司实际控制了C公司,最终甲公司也可注销清算。如果仅从法律形式来看,WOFE注销清算时,由于股权价值不复存在,甲公司需确认投资损失23亿元。甲公司注销时,A公司可以收回的金额为零,应确认处置甲公司股权形成的投资损失23亿元。此外,按照合同对价,确定A公司取得C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万元。但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明显缺乏公允性,与此次交易的实质不符。

实质上,A公司出资23亿元成立甲公司,甲公司再向B公司原股东支付23亿元以间接取得WFOE,进而控制C公司。这一系列交易,是A公司以1万元取得C公司100%股权的前提。因此,不能将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与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割裂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笔者认为,综合考虑两笔业务,A公司取得C公司100%股权的成本应为23.0001亿元。甲公司清算注销,A公司不确认投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VIE架构中,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通常也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本案为例,C公司的股东转让C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B公司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另一部分是转让C公司股权的收入,即1万元。

思考

从A公司的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拆除VIE架构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步骤,涉及多项业务。在税务处理时,如果将各项业务割裂开,很可能出现并购方提前确认巨额资产损失,同时并购方取得境内实体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明显不合理,违背以实际成本确定计税基础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根据经济实质将各项业务合并分析考虑。

对于“一揽子”交易的股权转让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需要关注股权定价是否公允,以免存在通过拆分价款将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至低税负主体,进而少缴税款的嫌疑,引发纳税调整的风险。

摘文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03月18日,版次:08“上市公司”栏目

三、财、税、法三个视角的深入思考

本文的讨论需进一步明确“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的假设前提:B公司除持有WFOE股权外,无任何资产、负债、业务;WFOE除拥有对C公司协议控制权外,无任何资产、负债、业务。

1.财务会计处理的优化

(1)存在的疑问与迷惑

笔者认为,境内A公司所设立的境外SPV甲公司在会计上吸收合并B上市公司时所作会计处理“借:资产 23亿元,贷:银行存款23亿元”不甚明确,带来A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困扰与冲突。解除VIE架构时,将A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3亿元替换为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3亿元即“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23亿元”不甚合理,且带来A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困扰。理由如下:

清算SPV甲公司时,A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3亿元注销,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所得的资产23亿元归于A公司,即:

借:资产23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23亿元

此时,如再将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增23亿元,则有徒增合并范围内23亿元资产之表象(暂不考虑如何抵消)。质言之,A公司注销甲公司之会计处理,对A公司而言,不可能既清算取得甲公司名下23亿资产,又同时获得对C公司新增投资23亿元。从逻辑上,A公司不可以既清算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3亿元以合并甲公司资产23亿元,又同时将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3亿元置换为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3亿元。

此外,C公司拥有VIE架构上市体系中全部实体资产、负债和业务,无论A公司是否仅以1万元取得C公司100%股权,该等资产、负债和业务均将合并入A公司合并报表。A公司对整体VIE架构全体系的收购总价为23.0001亿元,则甲公司名下资产23亿元合并入A公司(暂不考虑该资产与甲公司对C公司23亿元投资的重复),C公司名下实体资产、负债也并入A公司,A公司并入资产和权益必将大于原收购价格和估值,出现负商誉等反常。

(2)会计处理优化建议

尽管C公司资产、负债及其权益并未合并进入B公司报表体系,但A公司对本次VIE架构收购的交易目的、对价与估值必然指向了C公司股权和资产及业务,鉴于C公司拥有实体资产和负债,故本次收购中至少应考虑C公司的股权价值并分解交易价款,假设以C公司的公允价值为10.0001亿元,则收购与投资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1亿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3亿元

  贷:银行存款             23.0001亿元

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WFOE 13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3亿元

A公司清算注销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WFOE 13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3亿元

A公司注销WFOE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WFOE 13亿元

  贷:无形资产——对C公司协议控制权 13亿元

说明:原B公司及WFOE就对C公司的协议控制权未确认记录的原因是没有实际支出,没有交易基础;本次收购的境外部分的目的、估值、作价均是指向收购B公司及WFOE对C公司的协议控制权,故该协议控制权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A公司将收购所得的系列控制权协议项下对C公司的合同债权(即C公司对A公司的合同债务)转化(合并计算)为A公司对C公司在股权投资(增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3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C公司协议控制权 13亿元

2.税务合规风险问题

如前所述,C公司拥有VIE架构中全部实体资产和业务,其股权价值、甚至账面净资产都远远大于1万元,按1万元转让C公司100%股权不仅导致A公司合并报表困扰和冲突,还隐含巨大税务合规风险。如前文所述“在VIE架构中,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通常也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本案为例,C公司的股东转让C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B公司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另一部分是转让C公司股权的收入,即1万元”,鉴于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系境内税收居民,及B公司、WFOE均是该等股东持有C公司利益的持股VIE架构,故其境外转让B公司股权的行为与境内转让C公司均是国内税法规制并应合并计算(全球征税)。因此,C公司股东转让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C公司及其股东合计所持B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及本次收购总价23.0001亿元乘以C公司所持B公司股权比例。假设C公司股东与C公司合计持有43.48%股权,则按最严格的税收执法标准,C公司100%股权价值的公允价格为23.0001亿元×43.48%=10.0001亿元。该10.0001亿元所涉及的转让所得应在境内申报纳税。

本次交易中,以1万元作为C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格,存在很大的纳税调整风险,在当前共同富裕大背景的税收执法环境下,甚至不排除偷税逃税责任风险(今年很多税务筹划均被认定为偷税而非避税)。

3.法律交易架构优化建议

交易各方应当签订一个总的交易协议,体现总体交易目的、步骤等,从而将对C公司的收购目的、估值、对价等纳入对VIE的收购的整体交易中。A公司与甲公司的投资协议,甲公司与B公司股东的收购协议,A公司与C公司股东的股转协议等,均作为整体交易的执行和落地协议。

甲公司对B公司在会计上的吸收合并,在法律合约上分为两步走:甲公司与B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收购并控制B公司100%股权;甲公司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B公司。

就清算拆除VIE架构的步骤:首先,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甲公司获得并持有WFOE100%股权;其次,甲公司清算注销WFOE,甲公司获得基于系列控制权协议对C公司享有的合同债权;复次,A公司清算注销甲公司,A公司获得基于系列控制权协议对C公司享有的合同债权;最后,A公司与C公司将控制权协议关系转为权益投资关系。

(作者:王永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