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2〕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商事主体的住所托管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是指在深圳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住所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商务秘书企业,是指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以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托管对象,是指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委托具备条件的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机关,对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可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由市律师协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信息。

  第五条  商务秘书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依法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商务秘书企业注册登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其名称中使用“商务秘书”作为行业用语。

  第六条  托管对象的住所登记为“入驻××商务秘书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可以委托住所托管的情形: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方可进行的;

  (二)经营范围含有与商事主体登记相关的许可审批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进行住所托管的;

  (三)本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足以证明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托管对象不能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托管对象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的;

  (二)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

  对经托管机构核实无法联系的托管对象,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托管机构负责人员被指定为托管对象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的,依法由其负责托管对象法律文书的接收。

  第十条  商务秘书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完成托管对象清理等清算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未依法完成清算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与符合法定条件的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格式范本,协议主要包含如下条款:

  (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的方法。

  其中,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可以包括:

  (一)托管机构应通知或者协助依法应当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托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二)托管机构应当代托管对象从事各类法律文书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三)托管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各联系一次托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台账方式保留联系记录,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相关商事登记事项、申报年报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档案;

  (四)托管机构可以要求托管对象如实提供和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负责人变更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托管机构的住所托管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持续保持与其托管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人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托管机构建立托管档案,包括托管对象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发起人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实际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调取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示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托管情况,并依法公布相关信用记录。

  托管对象和托管机构对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托管机构信用承诺管理。托管机构违反信用承诺,未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0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但是对办公场所和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和发展,并开始试行在部分行业可以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实施,试行了经营住所申报制,由申请人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立法的方式对住所托管制度做出规定。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迫切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促进我市住所托管行业的经营和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指定一名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负责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系工作。

  (二)2020年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第二大点,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督第(一)点规定,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住所托管的定义,托管机构、托管对象的定义以及登记规则。通过对商务秘书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特定登记,以期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显著性。

  (二)明确了托管机构的管理机关、管理方式。明确了市场监管局是商务秘书企业的登记和主管部门,并通过制定商务秘书企业目录并公示的方式,实施监管职责。会计事务所通过增加经营范围从事住所托管业务,律师事务所由于不进行商事登记,通过在行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从事住所托管的资格。

  (三)明确了送达地址制度的衔接问题。通过明确托管机构作为法定商事登记联系人的方式,确立托管对象的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解决监管中的送达难题。

  (四)明确了对信用承诺的管理责任。一是明确了对托管机构违反事前承诺的失信行为的信用约束方式,通过公示其失信行为,督促其履行各项权利义务。二是通过指导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督促托管机构和托管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减少纠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五)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深圳市内的托管机构及托管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解决了深汕合作区政策适用问题。

  四、《办法》规定哪些主体可以从事住所托管。

  在深圳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住所托管,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住所

  五、《办法》规定托管机构和托管对象如何建立托管关系。

  托管机构与符合法定条件的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协议主要包含如下条款:

  (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的方法。

  其中,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可以包括:

  (一)托管机构应通知或者协助依法应当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托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二)托管机构应当代托管对象从事各类法律文书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三)托管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各联系一次托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台账方式保留联系记录,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相关商事登记事项、申报年报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档案

  (四)托管机构可以要求托管对象如实提供和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负责人变更情况等。

  六、《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哪些方式指导托管行业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托管机构的住所托管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持续保持与其托管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人力和技术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托管机构建立托管档案,包括托管对象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发起人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实际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调取托管档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示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托管情况,并依法公布相关信用记录。托管对象和托管机构对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托管机构信用承诺管理。托管机构违反信用承诺,未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