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提升新区工业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工业转型升级政策引导

  第一条 加强工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引导。按照发展培育一批、改造提升一批、限制淘汰一批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列出重点工业行业,明确目标定位、总体布局、发展导向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二条 统筹设立专项资金。按照“扶强扶优扶新”的原则,立足新区产业发展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加强对上市、拟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出口、纳税、民营等重点企业转型升级的跟踪服务和财政扶持力度。

  二、加大产业载体建设力度

  第三条 优化工业空间布局。按照新区“一中轴九片区”的产业布局规划,构建清湖转型升级示范园、大浪时尚创意城等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龙华汽车产业城、观澜战略性新兴产业园、福民低碳产业示范园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为核心的产业布局。每个办事处建设 “一创新产业园、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园、一特色工业园”。

  第四条 推动旧工业区改造升级。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利用共享的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工业区改造,争取更多的“工改工”项目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鼓励打造品牌工业园区,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深圳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称号的园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切实解决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用地需求。鼓励拥有土地资源的国有、集体经济和社区股份公司与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合作,通过对一批旧工业厂房的更新改造,率先建成一批可租可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优势企业总部使用,并根据企业性质和发展阶段确定租售方式。鼓励企业适度增加工业园区容积率提高产业承载力和土地利用率。

  三、加快高端产业项目引进落实

  第六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评估体系。按照产业发展导向择商选资,提高引资质量,健全土地使用、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估机制。着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第七条 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机制。重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等高端项目。根据新区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举办专项招商推介会。委托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对外推介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利用现有的空间转换功能、增资扩产,开展“零地招商”。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对新引进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 建立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加强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切实解决重大招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项目审批、用地评估、规划选址、用电用水等问题,确保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推进近年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达到设计产能。

  四、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第十条 重点支持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在新区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机构,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增值率的制造环节转移到新区。加快推进重特大企业新产品研发与设计中心、关键制造技术研发中心、新材料新能源研发中心、新产品量试基地等的建设。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加工贸易延长增值链条,拓展国际新兴市场和内销市场,加强转型升级融资保险支持。加强与香港、台湾商会和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合作,建立新区港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辅导机制,开展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降低出口企业资金成本。对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给予利息的50%、不超过200万元,每年1次的贷款贴息。对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法人企业工作。对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且转型当年或次年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并按企业转型当年或次年对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50%对原所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市场开拓资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扶持力度。对新区主办承办的展会,予以展位及布展费用的全额支持;对参加列入新区管委会年度会展计划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对经批准后自行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参照计划内展会给予50%展位费补助。

  五、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第十五条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优势传统产业,促进服装、小家电、家具、印刷等优势传统产业向质量型和效益型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20%的配套支持。对经认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改造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支持。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区、市、省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的扶持。

  第十六条 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支持的项目,给予20%的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支持。对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系统初装费50%、最高20万元的信息化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开展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对获奖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获得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新区管委会质量进步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 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引导企业规范财务及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加大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新区企业,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有针对性的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项目。经认定的为新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且年度贷款担保额超过5亿元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发生风险的50%,给予担保机构最高200万元的风险代偿,对中小企业向上述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50%的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以及重点民营工业企业,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200万元、每年一次的贷款贴息。

  七、转移淘汰低端落后产能

  第二十一条 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根据《深圳市产业转移导向目录》,明确新区转移的产业类别、产业环节和转移目的地,分类引导,有序推进产业转移。在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产业转移配套资金,对转移至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给予省市支持资金相应的一次性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最低工资、社会保障、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无证无照、安全隐患严重、高污染、高能耗的低端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快速清理淘汰。建立土地厂房闲置情况和产业项目登记备案制度,防止低端落后产业项目回流。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淘汰产业导向目录禁止(淘汰)类企业后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企业的过程中出现空置厂房的,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为原租金的一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提升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完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工业区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确实保障新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工业区 “九通一平”(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互联网、通讯、有线电视、平整土地)等配套建设。优先完成新兴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周边交通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及园区内部环境升级改造。对在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符合产业导向的新建工业项目,除正常的市政配套之外,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不超过其投资总额1%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保障重点企业用电需求。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专人跟踪协调“十二五”规划的变电站建设,加快已动工的变电站建设进程,做好已确定站址变电站的“两通一平”工作,争取提前完成“十二五”电网建设计划。加强与市供电部门的沟通协调,想方设法保障重点企业用电需求。加大电缆沟建设投入,加快配网改造进程,提高新区供电质量。

  第二十五条 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企业应用节能先进技术、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论证,创建绿色企业。大力推广太阳能和LED绿色照明产品应用。鼓励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实施补助,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10%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位产值能耗较上一年同期下降5%-10%(不含10%)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统计和工业运行监测分析。进一步完善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新区工业转型升级情况。加强对国内外经济、科技发展趋势和动态的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及时预警和研判工业经济运行态势,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制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形成合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合力。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办事处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工作任务及其成效适时开展督查,评估结果和督查情况及时向全区通报。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审批认定等工作,并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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