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和《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0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工程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工程。
使用区政府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中所包含的信息工程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罗湖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科技创新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区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审议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区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需求;
(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建设规划
第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程序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全区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作需求,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论证与立项
第八条 信息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报与论证程序如下: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申请。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计划申请中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需求进行论证,并经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项目具体情况,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时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设资金。
第九条 信息工程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论证。信息工程项目在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深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同步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论证。项目建议书论证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批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深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涉及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建议书批复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后,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三)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深度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初步设计方案与概算,同步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概算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涉及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等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因应急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信息工程项目一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条 信息工程项目技术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科学性、技术路线先进性、方案设计可行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和投资估算合理性等。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项目未按程序进行技术论证的,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罗湖区财政局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前必须报送区审计局进行项目预算审计;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请招投标前,必须报送区审计局进行项目预算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区审计局的预算审计材料必须依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重新进行技术论证后,再报区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变更后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投资计划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监察局备案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按规定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必须依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和区审计局出具的预算审计报告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技术论证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再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变更后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投资计划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监察局备案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工程项目严格实行监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程序与具备信息工程项目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合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格式合同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再行签订。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应将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包括项目合同副本、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招投标文件复印件及电子文档、预算审计报告复印件、工程量审计清单及电子文档等。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督促承建方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区科技创新局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
项目建成半年内,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材料报送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区科技创新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初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对初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应进行试运行,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竣工验收
项目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材料送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区科技创新局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监理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区审计局不予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按要求将设计、论证、立项、审计、政府采购、合同、施工、监理、检测、验收、运行等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入正式运行后,运行与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建设单位,其信息工程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试行)》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按照信息工程项目运维费用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结合信息工程项目实际,逐步在全区推进“集中采购,统一运行维护”模式,提高项目运维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运行效率评估
第二十七条 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原则,依托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强化信息工程项目运行效率评估。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运行效率评估,并发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信息工程项目运行效率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建设目标和实现情况;
(二)项目运行状况和使用效率;
(三)项目运维和保障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六)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八章 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全区性信息资源主要包括光纤、网络、数据库、机房、服务器等可供全区各部门使用的软硬件资源。
第三十一条 全区性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各部门根据需要可申请使用。各部门在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全区性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统筹各部门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源,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监察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程序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论证、立项、审计、政府采购等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审计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四)不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的;
(五)工程严重逾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照项目运行效率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
(七)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和管理,违反相关程序的,区监察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测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罗府[2003]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