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区软科学研究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软科学研究能力,有相应研究人才、设施设备和配套经费;
(三)符合《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具体条件和要求的单位。
第三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和简明高效原则。
第四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无偿使用、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料。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非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四)《罗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五)申请单位的关于其自身软科学研究能力、研究人才、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有区属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科学技术局。其他部门将材料直接报送区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受理。区科学技术局受理申请材料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呈报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对送审材料存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第八条 评审。区科学技术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计划项目是否给予立项。评审专家组由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类别从区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位以上(含5人)的科技、管理、财务、教育、医疗卫生等专家组成,其人数应为单数。评审专家与申请项目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九条 公示。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通过局务会议讨论,初步确定享受本年度软科学计划项目资助的申请项目名单,并核定资助金额。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区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条 立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学技术局行文下达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结题
第十一条 实施。申请单位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网上下载,一式四份,附电子版)。合同签订后,申请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管理。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在项目进行到中期阶段时,承担单位应向主管单位和区科学技术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结题。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后,应在两个月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填写《罗湖区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书》(网上下载,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同时提交项目成果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区科学技术局收到结题申请后,组织评审小组予以评审。评审小组由区科学技术局从区咨询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人员为3人以上(含3人)。区科技局根据申请结题的项目情况,每年组织2-3次结题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不能通过验收,按《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
第十五条 拨付。区软科学研究资助拨付程序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单位必须专款专用,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二)申请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和软科学研究资助资金额度,可按照1:1的比例配套投入资金;
(三)区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后,资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分两次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经批准立项,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合同书》后, 拨付50%。项目实施6个月,区科学技术局检查项目中期进展情况,确定后期资助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项目的,拨付剩余的50%,不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项目的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使用。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监督。区科学技术局应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实行专项经费,专项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课题组应自觉接受监督。
(三)一经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有关财务规定时,项目承担单位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区科学技术局,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当事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