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我区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支持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及其相关的决策、组织、管理等重大问题研究;支持行业前沿技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支持科技创新制度和机制研究,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支撑。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是根据辖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要,由区科技行政部门综合各部门和专家建议确定的年度重点研究任务;一般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研究任务。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辖区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辖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应加强对各部门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各部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协调,避免多层次的重复研究,使我区软科学研究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和发布《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区科学技术局在编制《项目指南》时,应紧密结合罗湖实际和广泛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八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软科学计划项目申报工作,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申报项目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区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为负责人的项目必须有相应承担单位;法人负责人是当然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指定项目组长,并明确项目组长的权利与义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鼓励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但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软科学研究能力,有相应研究人才、设施设备和配套经费。
(三)申报一般项目的,必须是在罗湖辖区登记注册的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软科学研究经费预算情况,区软科学研究根据行业分类或单位性质实行分块编制申报计划和安排资助经费,具体情况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的分块情况按程序和要求申报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除必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选题评审和学术评价、经费评估等环节。
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以及申请单位与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选题评审是根据《项目指南》对申报项目选题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进行评审。
学术评价是指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研究能力、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
经费评估是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对项目的任务量、经费额度和经费分配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区咨询专家库,项目评审组专家由区科学技术局从区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实行分类评审。评审专家与申请项目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予以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批准后,由承担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共同签订《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建立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制度,按《合同书》的规定督查项目的进展,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书面中期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区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计划项目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
第十九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不按时申请结题的项目按终止计划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给予结题。评审小组由区科学技术局从区咨询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含3人),人数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出结题申请。重新提出结题申请时间超过半年或两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终止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被终止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并记入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同一年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经费开支范围:国内调研差旅费、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研究资料文印费、计算机机时费、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必需的会议费和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根据项目经费评估结果进行资助。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其课题经费按相关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无偿使用、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申请计划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根据区科学技术局确定的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由区财政局分两次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计划项目经批准立项,并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合同书》后, 拨付50%。项目实施6个月,区科学技术局检查项目中期进展情况,确定后期资助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项目的,拨付剩余的50%,不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项目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 在验收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如实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在项目结题后,将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提交主管部门和区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三十条 区科学技术局、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罗湖区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二条 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会同软科学研究单位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的数量、质量等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结题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审,对取得优秀成果的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