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总部企业扶持办法(暂行)

 盐田区总部企业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优秀企业扎根盐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和《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综合评估等程序步骤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认定的总部企业予以奖励和资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列入区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经促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第六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五)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六)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六)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综合性总部企业需提交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四)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在我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其它相关情况。

  (二)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三)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四)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总部企业扶持

  第十条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第十一条  以申报日期为界,在我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我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并给予购房、租房一次性补助。

  我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总部企业。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区政府纳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在我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且来自于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按其汇总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仅供总部企业使用,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深圳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所列明的奖励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我区同类型总部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同一年度内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我区总部企业,区政府按市政府年度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同时,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但同一年度内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个别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总部企业待遇,奖励和扶持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总部企业申请表原件(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奖励、纳税贡献奖励和新设立总部奖励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本企业纳税证明原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我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应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三)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我区配套奖励的市政府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资助的总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原件。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的总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二)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原件。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它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经促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相关情况。

  (二)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对区经促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权限形成审批意见。

  (三)拟扶持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扶持资格。

  (四)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经促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规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背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我区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区经促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区其它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总部企业奖励扶持,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总部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贴息是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进行补助;贷款贴保是对企业支付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用进行补助。贷款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

  第三条  该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贴保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四)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六)企业信誉良好。

  第五条  贴息范围为由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于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贴保范围为在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于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贴保。

  第六条  对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

  对企业获得深圳市各银行贷款,经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可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贴保支持。

  企业每年的贴息、贴保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及其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式;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近3年纳税证明原件及纳税申报表;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向担保机构偿付担保费用的财务凭据;

  (七)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贴保的声明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除要求原件的外,相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单项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贴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贴保:

  1、省、市民营百强企业;

  2、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3、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

  6、纳税连续3年增长。

  第十一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可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贴息或贴保的单位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的重点包括: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是否在产业规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3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区经促局(科创局)应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贴保计划。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