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盐田区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建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辖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是指为弥补担保机构为辖区企业担保而产生的担保风险(坏账损失)。根据我区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对经备案审批的担保项目,区政府将向担保机构按实际完成担保金额的2%支付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的额度按贷款企业实际使用资金时间折合成年计算。

  第三条  需担保的辖区企业,应先由已与我区签约的担保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最大担保额度、贷款期限及最高风险补偿金,填写《盐田区企业贷款/无息借款担保备案表》,由区经促局(科创局)初审,初审通过的担保项目视为备案。初审未通过的担保项目,由企业自行与担保机构运作。

  第四条  经备案的担保项目可享受区贷款贴息贴保政策扶持,按《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  担保机构需将核准通过的担保项目有关文件复印件,如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复印件等送区经促局(科创局)留存。

  第六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与担保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间,就已通过备案的担保项目风险补偿金进行结算,形成书面报告,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不受理单笔风险补偿金3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贷款项目审批。

  第七条 根据审批结果,区经促局(科创局)应与担保结构结清相关费用。风险补偿金等在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