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和《深圳市盐田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拥有盐田区户籍或盐田区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盐田区户籍学生;
(四)已获得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
(五)同一项目未获深圳其他区专利申请资助的。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
(一)《深圳市盐田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
(二)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获得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10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5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2000元;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5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3000元。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知识产权局与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者凭相关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