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深圳国际生物谷的战略部署,积极推动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优质生物企业落户大鹏新区,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生物企业按企业的不同类型分为研发型生物企业、生产型生物企业和销售型生物企业。新区生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成立运营的企业法人;

  (二)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此外,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三)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四)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鼓励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获得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获得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对在相关领域获得龙头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在相关领域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4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对于主动改造升级生产线,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 万元配套扶持。

  第五条 对落户到新区并积极承担生物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项目支出50%,最高400万元配套扶持。

  第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鼓励生物企业及产业联盟构建生物产业专利池以推动生物产业领域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对于构建生物产业专利池的生物企业或产业联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项目支出50%,最高20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 加强产业标准工作。鼓励生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相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对于在本措施印发实施后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生物企业一次给予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50%,最高20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支持生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生物企业申请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证和CE(欧盟)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对于取得美国FDA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50%、最高10万元扶持;对于取得CE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50%,最高5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生物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的,经新区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最高100万元的扶持。

  第十条 鼓励成立新区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发挥生物产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对符合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自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成立第二年起,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活动经费扶持,用于开展相关活动;自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机构成立之日起为其免费提供不少于3年的办公场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对生物企业(机构)或园区运营主体在新区开展获得新区认定或在新区备案的国际性生物产业论坛或研讨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举办费用30%,最高20万元的扶持。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生物产业总部经济。具体扶持措施执行《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十三条 对在新区成立运营的研发型及生产型生物企业,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按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30%予以扶持;3至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按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0%给予扶持。对在新区成立运营的销售型生物企业,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按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0%给予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迁入新区的生物企业(不包括在新区购置土地的生物企业),能够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0万以上的,在其迁入新区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按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给予扶持,最高4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生物企业,3年内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标准执行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采用阶梯式补助:租赁面积不足500平方米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房租补助;租赁面积5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部分,3年内按房租的50%给予补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部分,第一年按房租的5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房租的40%给予补助,第三年按房租的30%给予补助。

  补助采用事后报销制,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生物企业享受补助金额每年最高25万元。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享受补助期内不得擅自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生物项目。引导和鼓励合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生物科技企业及项目提供较大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生物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辖区龙头生物科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支持企业在市上市培育办进行股改备案登记及开展企业股份制改革,并根据企业上市进程,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第十八条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取得1类、2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取得3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对完成1类、2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75万元扶持;完成3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完成1类、2类新药二期临床批件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按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给予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生物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协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第二十五条 生物企业擅自将获得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按照扶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