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3号)

  为推动大鹏新区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支持在新区商贸流通领域发展连锁经营,配合新区旅游发展专业市场、百货、超市,鼓励社区建设商业示范社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对总部设在大鹏新区,新获得全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

  (三)对新建符合大鹏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经营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的企业,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总部在深圳市,注册地在大鹏新区,经营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新设大型百货商场的企业,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五)鼓励在新区发展品牌化连锁餐饮企业。对总部在深圳市,在大鹏新区开设超过三间(含三间)连锁餐厅的企业,每新增一间连锁餐厅,给予新增投资额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加快发展软件业和电子商务

  (六)引进优质软件、电子商务、IT服务企业入驻新区,扶持骨干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建设高端电子商务园区,支持电子商务与辖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七)在新区注册登记,上年度商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扶持。

  (八)积极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在新区注册成立,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类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九)鼓励在新区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分别给予园区(基地)投资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在新区注册成立,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给予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对租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十一)对与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且年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加快发展服务外包

  (十二)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推动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与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十三)对在新区注册成立、营业一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新通过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获取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进行扶持,只补差额不重复扶持。

  (十四)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落户、业务的扩展、产业规模的提升等予以支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在新区注册成立,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市扶持额度50%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十六)在新区注册成立,开展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三年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对租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四、附则

  (十七)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重复扶持。

  (十八)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2016〕15号)、《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