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发展,构建优质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的扶持对象为: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细则条款中如有规定的其他扶持对象,按细则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技术创新
第四条 国家、省、市配套激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等立项支持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配套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产业园配套激励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所获国家、省、市各级立项项目须为上年度立项项目,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三)项目开展及其承担单位运营正常。
(四)一般科技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2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级一般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30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
(五)每个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300万元,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500万元。
(六)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在2012年至2015年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立项,且上级扶持资金已经拨付到位的项目,参照原政策执行,过渡期为此细则施行之日起半年。
第五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并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额的 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须已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相关立项文件及扶持资金已下达。
(三)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进行备案。
(四)研发项目及单位运营正常。
(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企业创业激励。对在龙岗区创办或迁入龙岗区的留学人员科技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留学人员须具有《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含)以上,或出资30万元(含)以上。
2.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或迁入龙岗区1年(含)以上、2年(含)以内。
3.本科(含)以上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4.申请了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除外)。
(二)激励额度:
1.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的,给予20万元激励;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给予50万元激励。
2.已获得过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或上述20万元创业激励的,给予差额激励。
(三)获得激励的企业承诺5年内不搬离龙岗。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须在本细则实施之日(含)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同一家企业只能在龙岗区获得一次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八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
2.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3.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激励的标准和额度如下:
1.国际标准:
(1)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额度: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标准:
(1)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行业标准:
(1)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参与标准研制的,按照上述主导研制激励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激励。
5.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激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无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研制单位。
第九条 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的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生物创造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1.在龙岗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费用,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内发明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3000元项。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5万元件。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获得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3万元件。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二)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项,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对获得广东省工商总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相关荣誉,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25万元给予激励;对获得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知识产权奖项,每项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生物创造激励:
1.在龙岗辖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
2.该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生物制药、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等领域。
新药临床批件:
1.对取得1,2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
2.对取得3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30万元。
3.对完成1,2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75万元;完成3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对完成1,2类新药二期临床批件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4.在获得临床批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医疗器械注册证:
1.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2.对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
3.在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药品生产批件:
1.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2.在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版药品GMP证书:
1.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的生物企业一次性激励50万元。
2.在获得新版药品GMP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扶持类及非扶持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扶持类项目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并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非扶持类项目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金扶持。
(三)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验收。
(四)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前3位负责人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
第二节 众创发展
第十一条 创客空间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创客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运营单位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固定场所、固定服务管理人员,面积原则上应在3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客空间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创客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正常组织工作坊、演讲、讲座或沙龙等形式展示分享科技技术及创意,正常开展创客交流活动,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不少于12场(次),参加活动创客不少于300人(次)。
3.为创客提供免费的宽带服务、软硬件设备及办公场所。
4.应建立创客登记制度及创业辅导管理制度,并为创客提供众创服务平台。
5.辅导创客创业不少于20人(次),原则上每个创客创业辅导期最高不超过6个月。
(二)扶持分为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
租金扶持:连续3年按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月,每年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
建设扶持:一次性给予创客空间建设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建设扶持。
第十二条 创业苗圃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创业苗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运营单位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苗圃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为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
2.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业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应为入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3.正常运作1年以上,具备5人以上专业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80%以上,应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机制、企业预孵化机制、毕业退出机制。
4.入驻团队或企业10家(含)以上,入驻项目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项目,且被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
(二)扶持分为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
租金扶持:连续3年按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月,每年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建设扶持:一次性给予创业苗圃建设投入的50%、最高80万元建设扶持。
第十三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建设投入的30%、最高150万元认定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孵化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五)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5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第十四条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加速器建设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认定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加速器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其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各类专业化服务。
(五)在加速器内注册的、处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30 家。
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激励。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创客空间及创业苗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孵化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给予创业苗圃5万元、创客空间2万元孵化激励,每个创客空间或创业苗圃每年获得激励最高100万元。
“种子企业”是指通过创客空间或创业苗圃孵化毕业,毕业时其主营业务收入相较于入孵时增长超过100%,且毕业起一个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种子企业”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客空间及创业苗圃须建立孵化、毕业登记制度,并按时向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备案,“种子企业”须在备案之列。
(三)“种子企业”在创客空间孵化至少4个月,在创业苗圃孵化至少8个月。
(四)对“种子企业”优先予以政策性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对在龙岗区举办“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深圳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的单位,以及在区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且落户龙岗的创业项目,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赛事扶持及获奖企业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赛事扶持。
1.申请单位须为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赛事组织单位,且为主要资金投入方。
2.按赛前申请、赛后扶持方式进行扶持,申请单位须在大赛举办前1个月在区科技创新局进行申请登记,并提交赛事方案资料。
3.给予赛事活动场地租金、场地布展以及宣传费用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赛事扶持。
(二)获奖企业激励。
1.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可获得50、40、30万元激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可获得40、30、20万元激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可获得30、20、10万元激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激励金额进行差额激励。
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主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市级比赛是指深圳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在龙岗举办的“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深圳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2.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半年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龙岗区,并承诺5年内不搬离龙岗。
3.对获奖项目优先予以政策性股权投资。
4.区政府决定举办的其他赛事,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众创活动扶持。对开展众创活动的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及加速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年15万元活动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展的众创活动不限于在单一众创空间开展,但须在龙岗区范围内举行。
(二)众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沙龙、创业辅导、创投论坛、创新比赛、创客交流等活动,上年度开展众创活动不少于20场(次),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0人(含)以上。
(三)每个运营主体每年只可享受一次、最多可享受3年众创活动扶持。
第十八条 国际创客实验室建设扶持。对成功建设如Fab Lab(微观装配实验室,Fabrication Laboratory)等通过国际认证的国际创客实验室,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单位建设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建设扶持。
第十九条 新兴组织机构运营扶持。对在龙岗区建立的新兴组织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每年10万元运营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兴组织机构是指创客联盟、技术创新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为创新创业进行服务的正常开展活动的组织机构,其业务指导单位为科技主管部门。
(二)机构须有完善的组织构成及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会员制度及财务管理规范,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战略互惠、资源共享。
(四)机构须按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节 创新环境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及业务开展扶持。在龙岗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和运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营科技服务类型须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
2.须在龙岗区注册或登记、纳税1年(含)以上。
3.科技服务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70%(含)以上。
(二)扶持分为租金扶持及运营激励:
1.租金扶持:连续3年按照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的50%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扶持资金最高10万元。
2.运营激励: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激励,其中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后2年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激励。
(三)1年内累计获得扶持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龙岗。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龙岗区相关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标准化服务机构引育激励。对引进和培育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重点标准化服务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引育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龙岗,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15万元给予激励。
(二)引导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做大做强,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
(三)鼓励开展标准培训、咨询、技术服务,对重点标准化服务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10万给予激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对应用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给予扶持,具体操作细则按《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券”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对利用线上交易平台完成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龙岗区买方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及平台运营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术转移交易须在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金额按实际交易履行金额计算。
交易履行金额是指在交易平台实际完成转移的金额。
(二)对实现交易的龙岗区买方企业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10%、最高50万元激励,每个企业每年获得激励最高300万元。
(三)对实现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平台运营单位分别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激励。
(四)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2.申报单位须提交交易合同、支付发票以及交易完成情况证明。
3.履行完成交易的项目必须落户在龙岗区。
第二十四条 共享平台服务扶持。共享平台服务扶持具体操作细则按《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众创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对众创服务平台建设单位,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投入(不包括土建、装修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职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在5人(含)以上。
(二)众创服务平台具备为创客提供创意设计软硬件、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或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三)众创服务平台提供的众创服务面向全体创客开放,上年度服务创客不少于100人(次)。
第二十六条 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给予其建设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认定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含免抵退税)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含);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5%(含)以上或投入超过500万元(含);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含)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35%(含)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含)以上。
2.依托单位是研发机构的,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含);取得6项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50%(含)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0%(含)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4.中心须对外开放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二)申请产品检测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企业或检测机构。
2.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3.检测服务对象是龙岗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4.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
5.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300万元(含)以上。
6.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含)以上。
7.上年度检测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区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并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60万元认定扶持,申请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设置的二、三级学科,重点学科须院内独立设置,运行2年以上(引进上级以上医学学科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新组建学科除外)。
(二)有足够的工作用房,一般临床科室30张以上床位,非临床科室应具有相当面积的工作用房。配备学科开展完善的医疗设备及专业发展必备的专用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完善。
(三)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防治问题,本学科临床收治的病例数、病种数、治疗效果处于全区同级医院领先水平;技术能力建设能整体跟进。
(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承担有省级以上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2.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区科技创新奖。
3.近5年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医学)发表过的医学论著、论文5篇以上。
(五)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须有1名学科带头人和2名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具备副高职称;技术骨干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是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中级职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必须是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六)学科开展已有一定资金投入;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经专家评审评分高于800分。
(七)已列入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直接认定为区级医学重点学科。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对在本细则发布之日起龙岗区建成的国家、省、市认定的创新平台及研发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设在龙岗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每年最高500万元给予扶持,连续扶持2年。
(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设在龙岗的,根据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扶持。
(四)省、市级创新平台根据其建设投入的30%、最高150万元给予扶持。
(五)对于经立项部门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扶持,国家级给予深圳市扶持金额10%、最高100万元扶持,省、市级给予深圳市扶持金额10%、最高50万元扶持。
(六)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专门研发机构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给予扶持。
(七)创新平台须拥有上级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八)对于已认定并获扶持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扶持金额进行相应差额扶持。
(九)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平台认定并符合原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落户龙岗,经核准,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入的30%给予专项扶持”的,参照原政策“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总部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机构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执行,过渡期为此细则施行之日起半年。
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等。
第四节 科技金融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股权投资扶持。对发展潜力大、具有高成长价值的科技型企业予以最高1000万元政策性股权投资扶持,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科技贷款担保扶持。对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担保贷款额相应比例给予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每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50万元。
(二)被担保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贴。
(三)被担保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按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补贴。
(四)企业获得的担保扶持金额不得高于其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用。
(五)已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扶持相关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一条 科技金融扶持。对通过龙岗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利息补贴及担保补贴;对通过龙岗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向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助飞贷”:
1.申请“助飞贷”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符合龙岗区产业扶持方向;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
2.对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获得“助飞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在其正常还本付息结束后,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的利息补贴。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1.5%的担保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获得“助飞贷”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补贴总额不超过90万元。
3.对于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助飞贷”纯信用贷款担保业务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其每年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二)“创业贷”:
1.申请“创业贷”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成立1年(含)以上;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符合龙岗区产业扶持方向;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
2.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获得“创业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结束后,对于上年度收入小于500万元(含)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4%的利息补贴;对于上年度收入介于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5%的利息补贴。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1.5%的担保补贴。单家企业获得“创业贷”年度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补贴总额不超过11万元。
3.对于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创业贷”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其每年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4%,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4.对“创业贷”增信担保机构实施风险代偿,单笔风险代偿比例为50%,风险代偿总额不超过担保机构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担保总额的10%。政府风险代偿金额不超过代偿金额总和50%或每年度担保总额10%的两者最小值。
第五节 协同创新
第三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落户扶持。对来龙岗区开展科技合作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给予落户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对象为与龙岗区签订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在深分支机构(含其绝对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
高等院校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为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部委科研机构。
(二)落户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须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移、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企业孵化等工作。
(三)在院校机构确定落地时给予一次性落地费用最高300万元,用于除房租支出外的场地建设及运营补贴。
(四)落地场地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50%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扶持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每年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场地用房租金参考龙岗区辖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
(五)场地用房有创新平台或企业入驻的,入驻创新平台及企业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将发放给予创新平台及入驻企业,该创新平台及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租金扶持。
入驻创新平台须在龙岗区进行注册、纳税或登记;入驻企业须为注册地、纳税地在龙岗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创新平台指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
(六)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落地用房须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与入驻的创新平台及企业须明确用房面积,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且租金不得高于院校机构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租金的120%。
(七)重大合作项目按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进行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扶持。
第六节 产业导向
第三十三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租金扶持。经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前3年给予50%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年最高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前3年给予50%的租金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企业,提请区政府联席会议按每年10万元给予租金扶持。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已享受区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不享受此项租金扶持。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租金扶持,可分年度申请,也可满3年后申请一次性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请租金扶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9月25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中规定的2013—2015年度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目录;未来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所规定的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公共技术平台申请租金扶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8月13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
2.主营业务服务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或《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所规定的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三)经区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区政府要求进行扶持。
第三十四条 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中规定的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规定的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或者符合《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委办〔2013〕34号)中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支持政策的项目,在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上浮20%进行扶持;若同属两者的,不作重复上浮。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扶持。信息化扶持分为“两化融合”扶持、“互联网+”融合创新扶持和电子商务发展激励。
(一)“两化融合”扶持:对实施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2.项目必须是从201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
3.申请单位成立2年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互联网+”融合创新扶持:对实施“互联网+”融合创新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为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垂直电子商务平台。
(2)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交易并取得较高营业收入的企业。
(3)以互联网为基础,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推动传统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开展金融服务、供应链综合服务、数据挖掘、代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2.项目必须是从201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
3.申请单位成立2年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
4.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须通过年检。
(三)电子商务发展激励: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200万元给予激励。对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亿元以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
第三十六条 超过本细则规定但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同意扶持的项目,经区政府明确由科技发展资金列支经费的对外合作项目、专项活动项目等专项项目,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要求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按指南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原科技研发专项扶持、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等验收类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发展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