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2.30 科技获奖奖励
2.30.1 政策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市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四)对获得坪山区自主创新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奖项最多评选10个,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2.30.2 申请条件
2.30.2.1 科技获奖奖励的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只能申报配套奖。
2.30.3.2 申报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应获得以下奖励其中之一: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
(二)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三)获得坪山区科学技术奖(包括自主创新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突出贡献奖)。
2.30.3.3 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30.3.4 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上年度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2.30.3申请材料
2.30.3.1 申请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科技获奖配套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获奖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0.3.2 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报系统填写科技创新类竞赛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或所在企业)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五)申请人的获奖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2.30.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配套奖励及第五款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属核准类;第四款坪山区科技奖励属评审类。
2.31 知识产权奖励
2.31.1 政策内容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奖励金额2万元/国/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奖励金额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内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2.对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000元(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奖励;
3.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外观设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31.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1、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2、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在坪山区工作的个人;3、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4、无深圳市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坪山区;
(二)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三)对获得授权后给予奖励的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四)在企业获得专利授权有效期的自然年度的第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第一阶段资助的,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通过PCT途径申请的,以《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发文日为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五)申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2.31.3 申请材料
2.31.3.1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须提供:
《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31.3.2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须提供:
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2.31.3.3 申请人为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还须提供:
有关身份(户口簿、身份证)和工作/学习证件[在该单位连续缴交最近6个月的个人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保缴交单位的公章)、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
2.31.3.4 申请人为坪山区工作的自然人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在职证明文件(盖公章),在该单位连续缴交最近6个月的个人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保缴交单位的公章);
2.31.3.5 申请境外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
(一)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企业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奖励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企业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奖励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一并申请国际阶段补贴;
(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验原件)。
2.31.3.6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
(一)国内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应提交国内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第一阶段奖励须提供)。
2.31.3.7 申请软件著作权资助的还须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31.3.8 申请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的还须提供: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获奖证书。
2.31.3.9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1.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2 标准化奖励
2.32.1 政策内容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考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并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5000元/张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采标认可资助总额最高5万元。
(四)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及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企业每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32.2 申请条件
2.32.2.1 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32.2.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
(二)研制的标准与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且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2.32.2.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有由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或须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务。
2.32.2.4 申请第三款或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或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2.32.2.5 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2.32.3 申请材料
2.32.3.1 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标准化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2.32.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获得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经费到账证明资料;
2.32.3.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
2.32.3.4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复印件;
2.32.3.5 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2.32.3.6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2.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3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2.33.1 政策内容
对在区内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33.2 申请条件
2.33.3.1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
2.33.3.2 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
2.33.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3.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4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2.34.1 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2.34.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2.34.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国家、省、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4.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5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2.35.1 政策内容
(一)加大布局全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力度。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坪山区,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奖励。
(二)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2.35.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项目已入选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或通过“十大行动计划”最后一轮评审,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2.35.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深圳市相关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深圳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5.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6 材料提交说明
一、年度资助或奖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须提供获得资助或奖励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
二、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原价扫描件,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应先加盖文件出具单位公章后扫描、提交,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程序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操作细则规定,接受项目资助申请,申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请登录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查询、填写或上传相关材料。
3.1 核准制项目
一、申请受理。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六)公示。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3.2 评审制项目
一、申请受理。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4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七)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八)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事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研发投入费用的独立台帐。
五、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信访维稳、违法建筑领域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或在其它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发布与本操作细则相配套的申请指南。
二、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