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2021)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202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加快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 【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审核采取核准制,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执行。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据实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等相关数据及企业的统计地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税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税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应急管理、投资推广、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驻区海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法院等各相关单位及各街道,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单位,及对坪山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五)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审核流程】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联合会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六)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七)监督检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区统计、司法等部门及区人大、区政协的相关经济部门和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关于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其质询、抽查、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资助计划下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九)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十)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追回】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

  (一)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年度获得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签订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坪山区的。

  第十五条 【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获资助单位职责】

  获资助单位应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绩效自评】

  绩效自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价,为调整优化政策、改进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安排年度资金投入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一是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引导性、精准性、效益性,包括政策覆盖面、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新兴产业集聚度、产业链补链强链、创新能力与品牌质量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企业梯队构建、投入与产出效益等内容;二是对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资金发放的准确性、资金追回程序与工作人员的廉政性等内容。

  (三)评价周期。绩效自评分为年度评价和三年阶段性评价;合规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科学性评价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资金控制】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15号)、《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18〕9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