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3002

三、办理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三、五、六、七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符合如下条件的机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1. 机构名称的要求

(1)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联邦”等字样;

(8)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的;

(10)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2)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2. 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 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自然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专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一。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 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八、申请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合伙协议书或者公司章程;

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证明。

九、申请接收方式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人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设立申请,总体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办理流程

 

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选择首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等手续,也可以选择首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

(一)机构名称预核准

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的一名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表中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名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预核准可用的名称。

拟申请合伙制代理机构的,需要在申请时明确选择组织形式具体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并应当首先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确定注册的名称中是否需要在字号后面区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例如,名称应当为“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或者“XX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提出名称预核准时,应当填报符合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名称。

名称预核准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相关审核结果。名称预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如果在半年之内未使用其所提交的名称,其他在后申请人可以使用。

对于已完成工商登记的机构,若现有名称无法通过名称预核准,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变更,以确保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二)提交机构设立申请

完成名称预核准后,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申请的同时应当上传第八点第2、3、4项中要求的申请材料电子件。

(三)机构设立申请的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 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决定。

(六)后续流程的提醒

尚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1)盖有工商管理部门骑缝章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电子件;

(2)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子件;

(3)专利代理机构有业务专用章的,还需提交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的备案说明一式二份,备案说明应当包括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启用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批流程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完成上述审批手续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开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业务。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XXXX(机构名称)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管理系统实时显示审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邮寄或者当面领取的方式发放《关于批准XXXX(机构名称)的通知》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和颁发。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有权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在审批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进行补正,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批工作。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电话咨询: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咨询电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010)62087927

(三)电子邮件咨询: dailiguanli@sipo.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62083357

(二)网上投诉:http://app.sipo.gov.cn:8080/jzxx/sendxf.html

(三)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二)办公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6:30

(三)乘车路线: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蓟门桥”公交站;地铁10号线“西土城路”站南8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随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公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代理机构著录事项的实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