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营造激发创新活力的良好社会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深发〔2012〕14号),结合新区实际,大鹏新区制定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框架

  《若干措施》共4部分35条。第一部分是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第二部分是引导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应用。第三部分是鼓励创新载体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第四部分是附则。

  二、制定过程

  《若干措施》在《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2号)基础上,按照近年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精神,结合大鹏新区相关工作要求,于2017年2月启动修订,修订过程中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2017年4月20日至4月26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

  三、《若干措施》相关内容说明

  第一部分“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共有9个条款,明确了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创新项目的扶持标准;明确了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新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获得贯标认证的企业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企业开展技术更新改造,提升生产、管理效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及评为国家级、广东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的扶持标准。

  第二部分“引导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共有个12条款,明确了对科技人员来新区创办企业,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规模的项目扶持标准;明确了对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开展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医疗卫生、教育、环保类科研项目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区连续开展两年以上的海洋科技应用示范项目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众创空间建设费用和场地租金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创客实验室建设及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科技人才在大鹏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创业扶持标准;明确了对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的扶持标准;明确了为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导师引导的导师企业扶持标准。

  第三部分“鼓励创新载体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共有个10条款,明确了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明确了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根据在孵企业数量给予扶持的标准;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入驻生命科学产业园、海洋生物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的租金扶持标准;明确了对在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在新区实施的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的扶持标准;鼓励在新区注册成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产业发展领域行业协会,开展专业服务,承担新区调研及项目课题;明确了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的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扶持标准;明确了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的扶持标准;明确了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扶持标准。

  第四部分“附则”,共有个4条款,对《若干措施》的解释单位和扶持原则,扶持资金的政策依据,相关文件制定及公布,《若干措施》有效期等事项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