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产业发展,更好的满足市民多样化文体需求,促进文化体育消费,加快建设“美丽大鹏”,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本措施所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区产业导向;
(三)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表报表。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体育产业”是指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行业。本措施所支持的“体育产业”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行业类别,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三)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表报表。
第三章 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措施
第四条 获得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补差奖励。
被认定为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被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经认定为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方建设改造费用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对大鹏新区文化企业作为主体制作出品的原创优秀电影、电视剧、纪录片、舞台剧、音乐剧等作品给予扶持:
(一)对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知名动画电影节、国家级影视奖项最高奖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不重复原则只对一个奖项进行扶持。对已获取本措施其他条款扶持的作品,可同时按本款规定享受扶持。
(二)对电影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综合频道、六套电影频道、十四套少儿频道黄金时段(少儿频道17:00-21:00时;其余频道20:00-22:00时。下同)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综合频道、六套电影频道、十四套少儿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省级电视台广东卫视、广东嘉佳卡通卫视、南方卫视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按本项规定在全国院线公映、电视台首播,含有大鹏元素并经评审认定有利于提升大鹏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影视作品,除享受相关扶持外,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按本项规定在其他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平台公映播出,含有大鹏元素并经评审认定有利于提升大鹏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影视作品,参照本项规定予以扶持。
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首次播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每个扶持对象每年按本条规定获取的扶持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舞台剧、音乐剧进行商业演出,演出场次达15场未达到30场的,按每场0.5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演出场次地达30场及以上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单部作品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认定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个分会场给予50万元的扶持;最终获得优秀分会场的,给予20万元的扶持。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认定的单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支持在新区举办在社会、业界具有重大影响的比赛、展会、论坛等文化创意活动,给予单个活动实际投入经费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或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每个项目给予实际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相关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通过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特色书店、艺术培训等创新模式,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四章 体育产业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区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方建设改造费用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经认定为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在新区举办“体育+”等大型展会,按其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每次活动经费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在新区连续举办2年及2年以上的大型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每次办赛经费30%的资助:
(一)举办由主办方为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并获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的,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举办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的分站赛、资格赛、积分赛等,每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办由主办方为国家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并获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的全国单项体育赛事的,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举办由主办方为省级体育部门和省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并获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的省级单项体育赛事的,每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举办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水平高、影响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单项体育赛事,事先经评审备案的,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万元的办赛资助。
以上赛事有多家承办单位的,推举1家为代表申请。
第十五条 在大鹏注册并冠以“大鹏”队名参加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
(一)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给予每赛季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三)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取得亚军成绩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取得季军成绩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新区举办的、符合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的体育培训项目,事先经评审备案的,可给予每人培训费用1%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按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大型、综合性文体场馆的,对工程投入超过300万元且贷款利息超过10万元,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新区文体旅游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责令退回奖励与资助所得、3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申请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园区具体认定标准和条件由新区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涉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