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文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产业发展,更好的满足市民多样化文体需求,促进文化体育消费,加快建设“美丽大鹏”,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本措施所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区产业导向;

  (三)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表报表。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体育产业”是指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行业。本措施所支持的“体育产业”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行业类别,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三)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表报表。

  第三章  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措施

  第四条  获得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补差奖励。

  被认定为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被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经认定为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方建设改造费用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对大鹏新区文化企业作为主体制作出品的原创优秀电影、电视剧、纪录片、舞台剧、音乐剧等作品给予扶持:

  (一)对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知名动画电影节、国家级影视奖项最高奖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不重复原则只对一个奖项进行扶持。对已获取本措施其他条款扶持的作品,可同时按本款规定享受扶持。

  (二)对电影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综合频道、六套电影频道、十四套少儿频道黄金时段(少儿频道17:00-21:00时;其余频道20:00-22:00时。下同)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综合频道、六套电影频道、十四套少儿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省级电视台广东卫视、广东嘉佳卡通卫视、南方卫视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按本项规定在全国院线公映、电视台首播,含有大鹏元素并经评审认定有利于提升大鹏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影视作品,除享受相关扶持外,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按本项规定在其他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平台公映播出,含有大鹏元素并经评审认定有利于提升大鹏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影视作品,参照本项规定予以扶持。

  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首次播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每个扶持对象每年按本条规定获取的扶持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舞台剧、音乐剧进行商业演出,演出场次达15场未达到30场的,按每场0.5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演出场次地达30场及以上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单部作品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认定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个分会场给予50万元的扶持;最终获得优秀分会场的,给予20万元的扶持。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认定的单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支持在新区举办在社会、业界具有重大影响的比赛、展会、论坛等文化创意活动,给予单个活动实际投入经费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或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每个项目给予实际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相关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通过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特色书店、艺术培训等创新模式,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四章  体育产业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区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方建设改造费用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经认定为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在新区举办“体育+”等大型展会,按其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每次活动经费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在新区连续举办2年及2年以上的大型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每次办赛经费30%的资助:

  (一)举办由主办方为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并获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的,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举办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的分站赛、资格赛、积分赛等,每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办由主办方为国家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并获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的全国单项体育赛事的,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举办由主办方为省级体育部门和省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并获得主办方书面授权确认的省级单项体育赛事的,每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举办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水平高、影响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单项体育赛事,事先经评审备案的,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万元的办赛资助。

  以上赛事有多家承办单位的,推举1家为代表申请。

  第十五条  在大鹏注册并冠以“大鹏”队名参加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

  (一)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给予每赛季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给予每赛季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三)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冠军成绩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取得亚军成绩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取得季军成绩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新区举办的、符合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的体育培训项目,事先经评审备案的,可给予每人培训费用1%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按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大型、综合性文体场馆的,对工程投入超过300万元且贷款利息超过10万元,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新区文体旅游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责令退回奖励与资助所得、3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申请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园区具体认定标准和条件由新区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涉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