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追求卓越、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推动光明新区各界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增强新区综合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新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光明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推动新区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质量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创新质量理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显著标杆示范效应的组织、项目和个人。
第三条光明新区质量奖设大奖、提名奖、项目奖和个人贡献奖四类奖项,每两年评定一届,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2个、4个、2个、2个。
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另设光明新区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不评定新区质量奖的年度,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卓越绩效模式标准的推广应用,做好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第四条光明新区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授予在光明新区质量建设中,在国内外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
光明新区质量奖项目奖授予在新区质量建设中,通过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持续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或模式,具有良好标杆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工作或者活动。
光明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授予在新区企事业单位、组织中工作,在保障质量安全、推动新区和所在单位质量提升、探索质量管理理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办法、解决质量难题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具有较强标杆示范作用,有较好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工作人员。
光明新区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荣誉的优秀组织或重大项目。
第五条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科学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管理局)。
第七条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新区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光明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社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秘书处确定)。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光明新区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评定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管理制度;
(四)组织编制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五)负责受理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情况;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支撑组织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大奖和提名奖,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组织;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基础扎实;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域或行业内领先地位;销售额、出口创汇额、品牌知名度居新区同类产品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四)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生产、环保以及质量等政策,符合新区产业扶持导向,近一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环保等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不良记录;
(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最近三年无严重不合格记录。
第十三条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项目奖,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项目奖的申请单位为项目所有者,应为在新区登记注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项目实施一年以上,服务于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
(三)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示范性,有应用推广价值。
第十四条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新区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质量水平和绩效、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社会和组织带来显著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最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违纪被纪检监察部门处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由秘书处制定并经评委会审定后发布。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标准,并根据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为保证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奖项评审中的一致性,秘书处应分类分级制定大奖和提名奖评定标准、项目奖评定标准以及个人贡献奖评定标准,并根据行业特点和奖项设置确定各类评审标准的评审规则和评审要点。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合议以及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每届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新区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报指南,明确起始和截止日期以及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对申报组织、项目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二十条秘书处组建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组,并分成若干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须由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由秘书处直接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甄选。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组织、项目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项目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综合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原则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光明新区质量奖拟奖组织、项目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合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表彰奖励,向获奖组织、项目和个人颁发光明新区质量奖奖牌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项目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引导新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促进新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新区管委会分别向获得质量奖大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项目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个人贡献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由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安排(如获奖单位为政府机关则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七条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包括申报受理、宣传培训、专家评审、奖牌制作、媒体公告公示以及召开颁奖大会等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获奖管理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继续努力,从本组织和个人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为新区有质量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九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三十条光明新区质量奖大奖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可于两届以后自愿提出申请,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本年度的评定标准进行重新评审;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光明新区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一条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事故;
(二)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和出口检验中产品或服务严重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报请评委会审定后对获奖单位给予通报,直至撤消其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光明新区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后,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坚持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承担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组织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组织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撤销其申报和评奖资格(四年内不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