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明、光明办事处、各社区党委、工作站、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下拨、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滞拨、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现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 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

  2016 年7月20 日

  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下拨、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滞拨、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现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财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新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光明新区所辖全部社区组织开展民生微实事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严禁用于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社区党委申请、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审核、办事处财政部门发放的程序,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确保专项资金申请合法、审批规范、拨付及时、发放到位。

  第六条  各社区党委根据收集征集的民生微实事项目,通过审核筛选并填报《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表》和《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申拨表》,呈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

  第七条  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根据社区党委报送的《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表》和《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申拨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核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办事处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表》、《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申拨表》,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1.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使用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使用资金在40万元以下的,直接拨付至社区;

  2.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使用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使用资金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直接拨付至办事处组织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核算的原则。

  第十条  各社区和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民生微实事资金的发放台账,对民生微实事项目进行动态跟踪,防止出现造假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要于每年5月、11月初对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上报。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区级专责领导小组要于每年11月牵头组织对全区各办事处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书面报市组织、民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须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对项目的绩效状况与申报时的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分析,以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四)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延期、取消或终止;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区,新区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由新区专责领导小组追回涉及违规的已拨付资金。违规的社区3年内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申拨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