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 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3 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资助1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100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资助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50元,最高资助150万元。
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企业孵化奖励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sq.gov.cn/ztfw/kjcx/kjcyzjsbz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入驻项目协议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