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的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四)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sq.gov.cn/ztfw/kjcx/kjcyzjsbz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六)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代理合同(成立不足三年的按照成立以来代理情况提
  供资料),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介绍;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