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范围是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的盐田区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申请该项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有明晰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 企业须在盐田区注册1年以上;
(三) 个人须拥有盐田区户籍或盐田区居住证;
(四) 通过法律程序并终审胜诉。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
(一)《深圳市盐田区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资助申请书》;
(二)终审胜诉判决书;
(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
(四)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或盐田区居住证;
(五)与案件有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第六条 资助标准按实际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40%-80%,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区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知识产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五)申请者凭相关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