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各单位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深圳市节能“十二五”规划》,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是区产业发展资金的专项资助计划之一,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调整,增长幅度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实施遵循以点带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示范引导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要求。

  第四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及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物流、旅游、高技术产业、黄金珠宝等特色产业倾斜;

  (三)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项目;

  (五)绿色建筑项目奖励;

  (六)节能计量、检测、统计、监测、监察、管理、审计、评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等;

  (八)为国家和省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环保、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的荣誉、认证评估提供配套奖励;

  (九)其他节能项目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

  第五条  申报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一般要求资助项目已启动,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已落实,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有实际投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每年分批实施,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超过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七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采用拨款制。

  第八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后统一向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资助。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办理。

  第九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项目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按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促局负责起草和修订,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盐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深盐府〔2008〕8号)同时废止。


  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循环经济发展资助条件:

  (一)在盐田注册2年以上,合法纳税的组织机构;

  (二)资助项目已启动,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已落实,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有实际投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资助内容:

  (一)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及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物流、旅游、高技术产业、黄金珠宝等特色产业倾斜;

  (三)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项目;

  (五)绿色建筑项目奖励;

  (六)节能计量、检测、统计、监测、监察、管理、审计、评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等;

  (八)为国家和省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为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环保、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的荣誉、认证评估提供配套奖励;

  (九)其他节能项目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改造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和实际投资及示范作用给予支持,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符合第四条(三)项规定的清洁能源项目,重点向港口物流业清洁能源推广利用项目倾斜。港口物流业清洁能源推广利用项目可根据节能效果和实际投资及示范作用给予支持, 对于LNG拖车、CNG拖车等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每台一次性资助0.3万元以上。

  (三)符合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根据节能效果、实际投资及示范作用给予不低于年节约标煤量每吨300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符合第四条(五)项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等级给予相应奖励。

  (五)符合第四条(六)项规定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符合第四条(七)项规定的项目,根据在行业内领先程度,给予项目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七)符合第四条(八)项规定的配套奖励项目,根据奖励级别及示范性,给予获奖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

  同时符合多项规定的项目,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资助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实施效果、示范效应酌情确定补助金额,一般采用拨款制。资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项目情况介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投入证明(项目合同或者资金支付凭证);

  (五)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相关荣誉或评估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后统一向区产业发展资金推荐申报资助,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补充事项。

  (二)区发改局牵头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资助方案后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

  (三)现场考察评审小组建议资助的项目,单个资助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的项目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与区经促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责任管理单位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资助项目拨款相关材料由区发改局负责收集并审核单位收款账号,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经促局对已获资助的循环经济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须用于与节能相关支出,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发改局、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盐田区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府办〔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