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黄金珠宝加工业废气防治技术升级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金珠宝加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企业加快推进废气处理设施技术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黄金珠宝加工业废气扰民难题,实现黄金珠宝加工全行业废气“无色、无味、无噪”治理目标,为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打下坚实基础,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补贴主辅”的原则,对在我区生产、具备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且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废气防治设施技术升级的黄金珠宝加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资金中的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分项。
第三条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补贴的申报受理、技术升级方案评估、改造情况跟踪核查、环保验收和补贴初审工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补贴的审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区经促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宣传引导,各街道办负责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
第四条 全区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废气防治设施技术升级改造,并在2014年2月28日前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贴。
第五条 申请补贴基本条件:
(一)吊色、炸酸、泡酸等产生较多含酸废气的工艺。采用高效率的处理技术,废气特征污染物去除效率在95%以上,且在作业高峰期处理效果达到人体感官上“无色、无味”。
(二)电金等产生微量含酸废气的工艺。采用高效率的处理技术,且在作业高峰期处理效果达到人体感官上“无色、无味”。
(三)倒模等产生有机废气的工艺。采用高效率的处理技术,废气特征污染物去除效率在95%以上,且在作业高峰期处理效果达到人体感官上“无色、无味”。
(四)噪声排放达到“无噪”要求。废气处理设施配置有噪声防治设备,噪声排放不超过2类区夜间排放限值(50分贝)。
(五)环保竣工验收合格。
前款规定中,不同废气治理工艺按照(一)、(二)、(三)项的规定基本条件进行确认。(四)、(五)项为通用条件。
第六条 补贴标准一般规定:
设施改造或直接安装新设施,每套设施按照设施进气口风量Q确定补贴金额。
(一)Q<5000m3/h(立方米/小时)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贴。
(二)5000m3/h≤Q<10000 m3/h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三)10000m3/h≤Q<15000 m3/h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贴。
(四)Q≥15000 m3/h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补贴。
(五)2014年前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新设施,在区内因产业发展及城市更新需要经批准实施搬迁的,每套另补贴1万元搬迁费。
(六)单个企业申请补贴金额不超过已投入资金的50%,总数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财政其他同类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七条 补贴标准特别规定:
(一)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按照上述补贴标准100%进行补贴。
(二)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并提交环保竣工验收申请,且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50%进行补贴。
(三)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改造且未申请验收的,不予补贴。
(四)其他工业企业实施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要求的,参照第六条标准进行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拨款程序
第八条 开展废气防治设施技术升级的企业,应当编制防治设施技术升级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报区环保水务局备案。
第九条 防治设施技术升级工程完成后,各企业向区环保水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以及提交相应验收申请资料,申请程序按照工业环保验收手续进行。
第十条 环保竣工验收通过后,申请补贴的企业向区环保水务局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验收文件。
(四)技术升级设计方案。
(五)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含去除效率。
(七)升级前、升级中、升级后现场照片。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技术升级工程承包方银行转账等资金支付凭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废气处理设施技术升级后不得将废气处理设施改回原旧工艺,不得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部分系统,应全部使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停用技术升级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生产工序、工艺,不产生新的污染物。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区环保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初审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区环保水务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报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备案。
(二)区环保水务局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环保水务科和区环境保护社会巡视员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表,确定补贴金额。核查通过后由区环保水务局统一提交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议。
(三)现场核查小组建议资助的项目,单个资助额30万元以下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发改局、经促局、环保水务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有异议的由区环保水务局会同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拨款相关材料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收集并审核单位收款账号,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须用于与减排相关支出,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技术升级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环保工作人员、环境保护社会巡视员,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存量黄金珠宝加工企业是指2013年3月31日前经批准在我区设厂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环保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盐田区黄金珠宝加工废气防治技术升级财政补贴申请表
2.盐田区黄金珠宝加工废气防治技术升级企业现场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