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措施。

  一、突出创新载体建设,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

  第一条 规划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加快推进人才交流、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撑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条 积极引进研发机构,壮大源头创新力量,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50%、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办事处、社区、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对经认定的上述园区予以不超过建设总投入50%、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实施的,予以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在新区实施的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不超过国家、省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五条 大力扶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重点扶持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对引进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按其认定当年及第二年形成新区财力的30%分别予以奖励,每年最高3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对于在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一般企业最高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共担科技项目、联合技术攻关。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世界500强企业共担科技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每项给予2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予以20万元奖励。帮助企业拓展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对企业参加由新区组织或经批准后自行参加的展销活动予以展位费50%的补助。

  第九条 每年奖励一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其中:管委会主任奖每项奖励60万元;创新奖每项奖励30万元;标准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专利奖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省科技奖励配套奖,按国家、省奖励金额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资助,资助额为市资助额的50%。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软件开发和CMM/CMMI认证。对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予以10万元补助;对通过软件成熟度认证并已取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助的,按照市补助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十二条 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技术标准研制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企业开展信息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实际投入50%,一般企业最高5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优先享受贷款信用担保和贷款贴息的政策;协助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融资和担保联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利息5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

  三、吸引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创新人才高地

  第十六条 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促进高端创新项目和人才落户新区。对引进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予以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对入选市“孔雀计划”的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A、B、C类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按市“孔雀计划”所给予的奖励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在新区全职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每人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七条 对由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及以上人员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项目在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其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科技人员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新区创办企业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来新区全职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安排科技创新人才住房。及时解决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解决科技创新人才后顾之忧。

  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十九条 继续弘扬“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大力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努力增强市民的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夯实推动创新发展的社会基础。

  第二十条 对在新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成果在新区产业化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产业化投入50%、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经认定的新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建成并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健全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检索查询系统,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科技研发资金更新科技信息数据库。积极培育各类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健全覆盖全区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一支科技素质高、市场意识强、知识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队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各种便利的中介服务。对在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产业发展领域的行业协会,每年最多择优选择10家,予以上年度运营费用20%、最高1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本措施第三条所述园区的,予以不超过租金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20元。其中科技孵化企业最高补助面积500平方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多补助1000平方米,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多补助2000平方米,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补助1万平方米,同一单位最多补贴三年。

  第二十四条 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般孵化项目资助10万元,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

  从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毕业并在新区产业化的企业,在毕业后三年内,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财力的50%予以资助,最高200万元。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审批认定等工作,并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