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创新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新区科技创新环境,推动创新载体建设,实现区域创新能级跃升,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及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华新区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创新产业园”),是指以培育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为宗旨,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及项目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创新支撑载体。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创新产业园向各类专业化园区发展,支持其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工业园区,以及新区科技创新园、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等。

  第四条 对创新产业园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等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的创新产业园建设。

  第五条 创新产业园由专业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所属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创新产业园认定工作由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认定次数。

  第七条 申报创新产业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华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其中可直接作为创新产业用房的面积原则上占2/3以上,且可作为创新产业园用途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龙华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园区,可向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创新产业园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三)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五)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七)园区已入驻企业清单(新建园区无需提供);

  (八)园区已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新建园区无需提供);

  (九)园区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十)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需按顺序汇编成册,加盖公章。

  第十条 创新产业园的认定程序:

  (一)初审: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核查: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应对被核查单位作出书面评估意见并由所有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定: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审定,最终确定新区创新产业园名单。

  对通过核准的申请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正式批复,颁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创新产业园”牌匾。

  第三章 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创新产业园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创新产业园。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创新产业园,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被考核的创新产业园,应在每年的认定月份的下一个月15日前,向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龙华新区创新产业园年度考核表》、入驻企业清单、创新产业园上年度建设及运营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业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对于首次考核的园区,创新型企业数量或使用面积的所占比例低于50%,且创新型企业年度总产值低于3亿元;对于第二次及以后考核的园区,前述所占比例的提升低于10个百分点,且前述总产值的增速低于10%,但前述所占比例在90%以上或者前述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除外。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园区管理不到位,年累计有效投诉达10宗及以上的;

  (五)园区入驻企业因违法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的。

  第十三条 创新产业园采取实名制管理制度,未经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被授牌单位不得将牌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单位使用,也不得将牌匾用于其他园区。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业园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产权、园区范围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业园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由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摘牌。

  (一)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业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园区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市、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经济、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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