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优化产业空间配置 

  第一条 加大产业用地供应力度。发挥产业空间优势,坚守产业用地红线,综合运用土地管理政策,加快推进已出让工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加快推进“整村统筹”,鼓励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力争5年内释放10平方公里以上产业用地空间,确保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降低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成本,重点产业项目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

  第二条 加快产业载体建设。采用“市场配置、事后补贴”的方式,调动区属国企和各类市场主体新建改造产业用房,为企业提供优质载体,未来5年内新增不少于1000万平方米以上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三条 提升原有空间产能配置。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利用社区集体物业新引进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及允许类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企业,给予租金资助和引进奖励。

  第四条  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新,调整拆除重建类项目构成,大幅度提高城市更新中旧工业区“工改工”比例,盘活工业用地存量,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企业积极盘活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改造升级产业用房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改造资助。

  第二章 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第五条 鼓励重大项目落户。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坪山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实行专项用地保障。

  第六条 培育骨干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加快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型企业。对年产值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对全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服务平台运营建设。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围绕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快推动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水平高、产值贡献大的项目落地。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第三章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支持企业参评不同层级的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展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5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完善产业支撑结构 

  第十五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担保机构最高500万元风险代偿。

  第十六条 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发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新兴业态。支持在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坪山。对新落户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建成或落户坪山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加快商贸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商业配套,推进商务区块功能提升。对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营业面积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于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发展。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机构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对产业类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优化企业服务。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行政审批“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落实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制度,构建重点企业诉求快速解决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