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深坪科创规〔2018〕2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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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2.16.1 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16.2 申请条件

  2.16.2.1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二)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2.16.2.2 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五)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每场参与人数20人以上。

  2.16.2.3 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6.2.4 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350元,最高资助200万元。

  2.16.2.5 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2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75元,最高资助50万元。

  2.16.2.6 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

  按每家种子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4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6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2.16.2.7 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6.2.8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16.3 申请材料

  2.16.3.1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6.3.2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专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四)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六)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2.16.3.3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6.3.4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2.16.3.5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的资助文件、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2.16.3.6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6.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均属核准类。


  2.17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2.17.1 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2.17.2 申请条件

  2.17.2.1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2.17.2.2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2.17.2.3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7.2.4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资助1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100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2.17.2.5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资助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50元,最高资助150万元。

  2.17.2.6 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17.3 申请材料

  2.17.3.1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7.3.2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入驻项目协议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2.17.3.3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7.3.4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2.17.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7.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企业孵化奖励属核准类。


  2.18 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2.18.1 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2.18.2 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六)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18.3 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园区及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含园区面积、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占入驻企业比例等);

  (四)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五)上年度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六)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清单(入驻企业名称、租赁的房号、面积、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介绍、上一年度税收、产值、利润、知识产权情况、标注国高企业及双软企业等);

  (七)所有园区入驻企业的国高企业证书、双软企业证书、ISP/ICP证书等;

  (八)有助于说明科技园区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他证明文件。

  2.18.4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报资助的科技创新园区须获得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三)科技创新园区引进培育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

  2.18.5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区政府关于批准设立科技创新园的认定文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8.6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科技创新园区认定资助属评审类,区级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属核准类。


  2.19 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2.19.1 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2.19.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2.19.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

  (六)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的明细表;

  (七)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等;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9.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0 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2.20.1 政策内容

  (一)鼓励在坪山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最高按其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上述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最高按其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股东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个人所得,按减持应纳税所得额的3%给予奖励。

  2.20.2 申请条件

  2.20.2.1 申请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坪山区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私募基金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三)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报区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四)基金与基金公司资金规模。落户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的总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总额的50%(含)以上应投向坪山区内企业,或已投资的企业50%(含)以上迁入坪山区。

  (五)投资领域。以坪山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为投资重点领域,主要投向成长期和初创期等企业。

  2.20.2.2 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基数为税后利润,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奖励基数为税后收入;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获得的收入均应来自落户坪山区的该基金公司。

  2.20.2.3 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标准:单笔减持数量达到30万股以上,或减持股权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股东减持奖励的基数为减持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始值+合理税费)。

  2.20.2.4 股权投资基金及机构落户、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具体奖励标准:

  按申报年度开始计算,连续三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对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第一年按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利润额的6%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利润额的4%给予奖励;对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第一年按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个人收入的1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个人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20.2.5 获得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三年内不得迁离坪山区。

  2.20.3 申请材料

  2.20.3.1 申请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在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六)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

  (七)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所属领域、企业类型、所在区域的证明材料;

  2.20.3.2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复印件;

  (三)银行托管协议复印件。

  2.20.3.3 申请第一款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奖励的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凭据复印件、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申请项目的税款计算说明;

  2.20.3.4 申请第一款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奖励的,还应当同时提供:

  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个人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证明材料。

  2.20.3.5 申请第二款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个人所得纳税奖励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减持股权纳税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在坪山减持所持股权个人所得证明材料,以及减持个人所得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2.20.3.6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0.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1 科技贷款风险奖励

  2.21.1 政策内容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2.21.2 申请条件

  2.21.2.1 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2.21.2.2 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四)贷款资金的用途属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21.2.3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组织机构应满足其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21.2.4 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21.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风险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金融机构与区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区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1.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2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2.22.1 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 申请条件

  2.22.2.1 申请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三)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2.22.2.2 具体资助标准:

  (一)在坪山区新注册不满1年且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二)其他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3 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2.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机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发票;

  (六)机构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八)机构上年度业绩报告(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九)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2.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3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2.23.1 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2.23.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四)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3.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六)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代理合同(成立不足三年的按照成立以来代理情况提供资料),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介绍;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3.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4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2.24.1 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8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5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30万元。

  2.24.2 申请条件

  (一)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5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四)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五)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六)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七)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2.24.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联盟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联盟运营单位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联盟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批文等证明文件、联盟章程、申请单位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责任承诺书;

  (六)联盟专职运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在坪山区内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研讨培训、产业研究等联盟职责相关的活动证明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5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2.25.1 政策内容

  (一)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2.25.2 申请条件

  2.25.2.1 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三)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25.2.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各级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数须在50家以上(专家按1家计算);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深圳市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坪山区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人(含)以上,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四)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4 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一)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均为科技类,不包含社会人文类;

  (二)对于参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2.25.3 申请材料

  2.25.3.1 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25.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举办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2.25.3.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三)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2.25.3.4 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参加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2.25.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5.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6 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2.26.1 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2.26.2 申请条件

  2.26.2.1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已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或机构从区外迁入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等条件;

  (五)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2.26.2.2 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26.2.3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26.2.4 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2.26.3 申请材料

  2.26.3.1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创新中心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2.26.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坪山区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相关人员和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合作经费、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二)自有的海外机构或与海外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海外团队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2.26.3.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海外创新中心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设立地大使馆(领事馆、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设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研发合同(或其它研发费用证明文件)、研发人员名单;

  (三)海外技术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同时附上述材料的中文译本。

  2.26.3.4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6.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27 技术转移资助

  2.27.1 政策内容

  (一)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三)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27.2 申请条件

  2.27.2.1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27.2.2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二)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五)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六)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27.2.3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三)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

  2.27.3 申请材料

  2.27.3.1 申请技术转移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转移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2.27.3.2 申请第一款及第二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经费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网站公告结果,或者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

  (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总投入预算报告、已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三)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

  (四)办公设备或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证明;

  (五)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2.27.3.3 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交易合同、发票、款项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

  (二)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2.27.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8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2.28.1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2.28.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28.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科技合作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8.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9 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

  2.29.1 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29.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三)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2.29.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及;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等;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单位向当地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合作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十)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9.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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