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南山区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扶持。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或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对在南山新设的属于区战略产业重点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总部或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需要特别予以奖励的,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扶持民营领军企业发展。经区政府评定的民营领军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不超过总费用30%的比例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区域商业配套优化完善。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商业配套区域,鼓励商业企业设立具有积极民生意义的商业网点,对其商业网点的场地租金予以不超过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网点的支持不超过两年。
(四)大力发展创新研究机构。提升创新研究机构的数量和质量,对组建、引进和提升的创新研究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1、组建的创新研究机构,每个项目予以不超过该创新机构当年度总建设投入50%的资助,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引进的创新研究机构,可申请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在南山区注册满一年并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另可申请获得100万元资助;引进的创新研究机构所带的创新项目可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研发资金;
3、提升的创新研究机构,按照提升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资质分别给予相应额度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它区政府决定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