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宝安区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保障、载体建设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社会公示、部门审核、分级审定、依规使用、绩效评价”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才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区发改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卫生和计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职业训练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和建设局、产服公司等人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参加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核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出政策;
  (三)按权限审核或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四)研究审定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及项目统筹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负责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负责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区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人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责及分工具体负责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定期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有关资助、补贴或奖励的申请受理,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负责对本领域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七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人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归口管理的人才工作项目,结合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当年本部门分管领域人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项目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收支计划,结合区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计划,汇总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后,须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并于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收支计划向各人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
  第十二条 各人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后,提请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需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区委区政府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人才工作项目,未纳入本年度收支计划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具体项目方案,按照程序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区财政局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可组织各人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全区财政状况,在年度调整预算时统筹提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调整计划,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已下达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十五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人才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申报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核定时间、核定程序等内容,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七条 申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个人或单位根据资金项目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须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并盖章(所在单位一并核实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二)审核或核查。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资金项目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核查。审核或核查要遵循以下要求:
  1. 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取消其申报资格;
  2. 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办法应按程序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后,提请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定;
  3. 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业务主管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三)征求意见及公示。对通过审核、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项目立项资助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应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在收到区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核查意见。
  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对拟资助项目进行筛查,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并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立项资助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宝安区人才工作网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的政策依据及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提交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批:
  1.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及已在年度收支计划中明确安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2.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提交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4. 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五)办理拨付。审批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申报对象中不符合纳入资助计划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申请人、申请单位进行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三)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五)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第十九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因同一事项给予同类奖励、资助、补贴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及“就高”的原则给予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同一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规定的奖励、资助或补贴。
  第二十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对事前资助项目及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或涉及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
  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纪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经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本部门内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受理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按季度向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计划,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必须严格按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受资助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应督促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应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应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及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或经济鉴证、绩效评价等业务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