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深宝规〔2017〕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引导扶持股份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分类审批、社会公示、科学决策、使用监督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成立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监察、财政、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初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申请对象提供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咨询电话及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
  (二)负责对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金申报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三)负责对接收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推进申报奖励项目的建设,对申报奖励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积极配合街道办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形式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宝安区范围内(光明新区除外,下同)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和尚未实施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及服务于公司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式:转型补贴、生态补助、帮扶补助、综合考核补助和综合补助,以及区政府批准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三)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五)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公司管理规范、制度不健全,并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
  (七)出现违反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作相关规定行为的;
  (八)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第四章 转型补贴
  第一节 鼓励开展不动产确权、土地整备、城市更新
  第十三条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补贴
  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为所属(不含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兴建)生产经营性物业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包含《房地产证》)的,按其建筑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10元的办证补贴。
  第十四条 参与土地整备补贴
  公司以自有土地积极参与政府土地整备,根据政府工作部署完成100%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其整备土地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200元的整备工作经费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公司以自有土地参与用地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村统筹整备项目的,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五条 开展城市更新补贴
  (一)公司自主开发城市更新项目,项目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公司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二)公司自主开发城市更新项目,在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竣工验收后,按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30%,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公配设施建设补贴。
   (三)公司自主开发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升级为工业用途或符合我区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按其改造后产业用房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公司每平方米100元的升级改造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节 鼓励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
  第十六条 兴办实业奖励
  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累计实际投资(截至申请之日)100万元以上自主兴办实业,实际运营1年以上且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参股政府引导项目奖励
  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创新型产业用房、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公路、环境设施项目、学校、敬老院、图书馆等)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入股优势企业奖励
  鼓励公司通过“农地入市”等方式入股优势企业。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入股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5%和公司占股比例的乘积作为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投资或参股金融行业奖励
  在切实维护股民合法利益和着力降低经营风险的前提下,股份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直接投资或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企业并持股1年以上的,按公司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公司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第三节 鼓励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和企业
  第二十条 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奖励
  公司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大型央企、民营龙头企业、上市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前沿高端制造项目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后,按落户企业实际投资额2‰,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公司新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及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重大项目,按项目实际获得市资助额或奖励额的50%,一次性给予公司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高新科技企业奖励
  公司每引进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引进连锁经营企业奖励
  公司引进总部在宝安区注册、在本市已有6家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宝安区每新开设1个连锁门店(只限直营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公司10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总部在宝安区外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宝安区每新开一家店,相应补贴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引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
  公司新引进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公司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的奖励。
  第四节 鼓励引入或培育人才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才补贴
   公司聘用高学历和专业资格人才作为员工,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每人每年1.5万元。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3万元。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5万元。
  (四)每名人才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按原扶持办法申报但尚未补贴满三年时间的,后续补贴年度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补贴的年度不再追加补贴。
  第二十五条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补贴
  (一)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等额补贴。
  (二)公司参与政府、专业机构主导的培训交流活动或自主开展的专业能力培训活动,视项目开展情况,按公司参与当次活动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同一家公司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聘请专业机构咨询补贴
  公司聘请财务、法律或城市更新专业咨询机构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咨询补贴。公司同时聘请多家专业机构开展业务的,同一类专业机构按一家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行业组织建设补贴
  支持和扶持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开展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服务活动,经区有关部门备案同意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对举办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且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第五节 鼓励试点改革
  第二十八条 试点工作经费补贴
  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集体经济相关改革工作试点单位的,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工作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适当的试点工作经费补贴。
  第五章 生态补助
  第一节 购置兴建物业补助
  第二十九条 位于水源保护区或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司,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含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二)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三)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四)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第二节 铁岗、石岩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补助
  第三十条 铁岗、石岩水库(以下简称铁石水库)移民是指因铁石水库建设及扩容需要整村搬迁,在深圳农村城市化前未转为居民,现户籍仍在宝安区的原农村移民;铁石水库水源保护区社区是指依照《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划定范围及标准,全部或部分土地在铁石水库一、二级或准水源保护区内,且在深圳农村城市化时水源保护区内土地未转为国有的社区。铁石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未享受区扶持困难社区社保缴费补助的水库移民及水源保护区社区原村民,按区扶持困难社区原村民社保缴费总额50%给予补助。
   (二)铁石水库移民的子女,凡就读我区公立高中、中职的,一律免费。就读私立及区外高中、中职,收费高于我区公立学校收费的,按我区公立学校标准报销;低于我区公立学校收费的,实报实销。
  (三)水源保护区社区土地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原则上按每年75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按每年45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在准水源保护区的,按每年30万元/平方公里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100%在水源保护区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社区现有原村民人数为基数,在根据本条第(三)款扶持条款给予补助时,人均补助不足每年6000元的,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助。
  第六章 帮扶补助
  第三十一条 为加大区内扶贫开发力度,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将我区人均集体有效分配6000元以下的股份合作公司或未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和居民小组)定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人均集体有效分配进行核算,提出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社保缴费补助
  对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保缴费给予补助,减轻公司负担;补助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助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等程序核定;具体补助操作规程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利息补助
  对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入、兴建、自主开发或参与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每个项目累计不超过3年,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已享受政府其他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三十四条 物业改造补助
  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不含住宅、自用物业)装修、整治等更新改造,改善及提升片区环境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按更新改造工程造价决算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 设立物业公司补助
  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该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提升小区管理服务和开展公配设施管理养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区规划设计补助
  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规划国土部门指导下完成社区规划的,一次性给予其规划设计费的8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七条 购置兴建物业补助
  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含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或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确权的生产经营性建筑),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 兴建临时停车场
  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辖区内建设临时停车场的,在项目经辖区街道办确认通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建设总费用的4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七章 综合考核和补助
  第一节 综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对经营管理情况明显进步的公司,围绕其转型发展、规范管理、配合政府相关工作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标准,细化调整各类考核指标的分值和权重,并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综合平衡各街道间发展差异,按考核得分高低情况,对排序1至1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100万元;排序11至2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80万元;排序21至3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50万元;补助款中用于表彰先进个人的支出不得超过30%。
  第四十一条 综合考核由公司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节 综合补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参与建设有助于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维护社区安全稳定的民生实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提出补助申请,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申报与核定
  第四十三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受理通知,公司或集体经济行业组织依照本办法申报专项资金,并向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报资料。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受理适用“全年受理,分批安排”原则。
  第四十四条 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报街道办提出意见后提交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及以下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第四十六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初步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各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区相关部门及街道办的反馈意见,对拟资助项目进行筛查,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定:
   (一)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项目,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
  (二)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按以下层级审定:
  1.单项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
  2.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核定。
  (三)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政策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四十九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 区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行政监察,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和监察报告或决定,应当相互抄送。
  第五十五条 如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会同区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概念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所称“当年”指进行补贴申报的前一年度。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投资额认定须出示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且应与上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本办法所称“引进”指在我区新设立、迁入企业,或原有企业将全国、地区总部(研发、采购、销售等高端环节)迁移至我区,并办理了相关的商事登记手续。
  (五)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
   (六)整村搬迁指水库建设、扩容时,按政策要求需进行整村搬迁的移民,特指水库移民时整村迁出的移民;具体包括:一是迁出后随大队村民一起迁入新设社区的移民,二是迁出后未随大队村民迁入新设社区,而选择搬迁(或之后多次搬迁)融入其他社区的原村民。迁出后融入其他社区的原村民,可以回到原大队村民新设社区统一申报有关补贴。
  (七)水库移民的子女指水库移民的第二代子女和第三代(外)孙子、(外)孙女。不含第三代之后的后代子女。
  (八)现户籍仍在宝安区的原农村移民指截至2014年9月1日前户籍未迁出宝安区,现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原水库农村移民。
  (九)水源保护区社区的原村民指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现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原村民。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宝规〔2013〕13号)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助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