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事项名称六十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