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事项名称六十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