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事项名称二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概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四)享受优惠时间 
汇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